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
一、復習建議
本章是重點章,在歷年考試中所占分值較高,建議學員進行重點掌握。從題型來講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論述題和案例分析題。
二、本章重要知識點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是指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審判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訴訟案件審判程序的聯系和區別(論述題 2009年1月)
(一)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系
(1)案件所涉及的訴訟標的相同。
(2)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
(3)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
(4)兩者在程序的適用上有密切的聯系。
(二)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1)程序發生的基礎不同。
(2)當事人提起訴訟程序的理由不同。
(3)兩者的職能有差別。
(4)兩者的審判組織不同。
(5)案件的審理方式上有差別。
(6)所作判決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一、上訴的提起
(一)上訴的概念
上訴,是當事人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的訴訟行為。
(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條件
1、必須有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1)上訴人。
一審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被上訴人。
二審被上訴人的人包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等。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4、只能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5、必須遞交上訴狀
二、上訴的受理
三、上訴的撤回
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后,二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訴的一項訴訟制度。
撤回上訴要符合的法律條件是: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愿提出;
第二,撤回上訴的時間必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
第三,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
上訴人逾期不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一、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1、上訴案件既可審理法律問題,也可審理事實問題。
2、原則上二審法院以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其審查范圍,但如果一審判決中存在明顯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時除外。
二、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
1、二審必須采用合議制,并且合議庭全部由審判員組成,不得加入人民陪審員。
2、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
三、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四節 第二審案件的裁判與調解
一、第二審案件的裁判
(一)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
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依法改判
(2)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3、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的情況有兩類:
(1)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第一,一審漏判的,即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了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未作審理、判決;
第二,一審遺漏了應該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即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
第三,一審認為應該判決不準離婚,而二審認為應該判離的。
上述三種情況,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重審案件的法院應另組合議庭,按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4、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這種情況僅僅發生于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過程中,發現一審法院主管錯誤的情形。這種情況可以由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二)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第二審案件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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