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簡史
一、知識點
1、公司法發端于17世紀初海上貿易發達的國家,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是英國。英國最早被稱為公司的商業組織,是殖民公司。英美學者認為英國東印度公司是現代股份公司的鼻祖,我國學者支持德國黎赫曼的主張,即現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紀初的荷蘭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
2、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主要的分水嶺是南海泡沫事件,該事件是英國1720年匆匆通過《泡沫法令》的真正原因。
3、1843年,格蘭斯頓成為英國皇家貿易委員會主席,其促成頒布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合股公司法》(1844年),該法采用3個原則:(1)規定了成員的最低額;(2)確立了以登記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確立了公司完全公開的原則。
4、早期在美國,公司方面的立法屬于州立法范圍。
5、最早提出公司資本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的是法國。
6、《歐洲公司條例》的具體情況:適用對象一定是跨國公司,必須在它總部所在的成員國注冊登記,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12萬歐元等等。
7、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
8、2002年美國布什總統簽署的,旨在結束低道德標準和虛假利潤時代的企業改革法案是:《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
9、德國對世界公司法發展所作的第一個重要的貢獻是1892年制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德國也成為最早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國家。
10、法蘭西國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頒布了《商事條例》,開創了公司立法的先河,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有普通公司與兩合公司兩種。當代最新公司法之一的法國公司法頒布于1966年。
二、記憶
(一)1948年以來的英國公司立法的特色:
1、政府有形之手對公司監管力度加強。
2、公司立法由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
(二)法國公司法在內容上的特色:
1、公司設立原則不斷演進。
2、率先提出了資本確定原則。
3、在公積金方面的規定非常有創造性,被各國公司法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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