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一節 注冊商標的續展
一、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前后的一定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10年
二、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前后的一定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一)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續展不受次數限制。
(二)續展申請的條件:
1、續展注冊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所有人。
2、提出續展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其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后6個月內。
3、續展注冊申請應向商標局提出,并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第二節 注冊商標的轉讓
一、概念:指商標注冊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照法定程序移轉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二、注冊商標轉讓的原則:1、連同轉讓原則。2、自由轉讓原則。
三、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
1、類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不得分割轉讓。
2、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
3、集體商標不得轉讓。
4、聯合商標不得分開轉讓。
5、共同所有的商標,任何一個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轉讓。
四、注冊商標轉讓的程序:
達成協議,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1份,附送原《商標注冊證》,繳納申請費、注冊費。轉讓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經商標局核定,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并予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節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一、概念: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法律行為。
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
1、獨占使用許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指定的商品上獨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冊商標。任何第三人包括許可人自己都不得使用。
2、普通使用許可:許可人可以允許不同的人同時使用某一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應采用書面形式。雙務合同,雙方各自負有相應義務。
(一)內容: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許可使用的商標、注冊證號碼、使用期限、使用商品的種類和名稱。3、許可使用商品的質量標準。4、許可人監督商品質量的措施。5、被許可人保證商品質量的措施。6、商品銷售的價格、范圍。7、商品的產地、廠名的標注方法。8、合同發生糾紛后采取仲裁或調解的方式。9、許可商標被侵權后的處理方式。10、有償許可使用的費用計算方法和付費方式。11、違約責任。12、其他事項。
(二)注意事項:
1、被許可人應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被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與核準注冊的商標相一致。
3、被許可的商品,必須是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部分或全部。
4、許可使用商標的期限,不能超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期限。
5、未經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不得擅自轉讓、注銷或變更獲得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也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許可人的義務:
1、保持注冊商標的有效性。
2、維護被許可人的合法使用權。
3、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四)被許可人的義務:
1、未經許可人的書面授權,不得將商標使用權移轉給第三人。
2、保證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并在其商品或包裝上注明產地和被許可人的名稱。
3、如被許可使用的商標被他人侵權,被許可人應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
4、按合同的約定交納商標許可使用費。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程序: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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