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與公司形式變更
第一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契約,依據公司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歸并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并的特征是:
1、公司合并的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股東
2、公司合并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3、公司合并是一種協議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4、公司合并中的公司類型受到限制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我國公司法采取了兩種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吸收合并又稱并吞合并或存續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時,一個或一個以上公司并入他公司,合并后僅一個公司存續。這種合并的特點是被吸收方解散,吸收方存續。
新設合并又稱創設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成為一個新公司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合并各方解散,主體資格均歸于消滅。
第二節、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定義
是指一個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公司法人資格是否消滅為標準,可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續分立,又稱派生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
解散分立,又稱新設分立,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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