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教育部最新發布的考試安排來看,2022年浙江自考考試事件為4月16日-17日。下面是浙江自學考試《刑法學》名詞解釋(3),有需要的考生可以看一看哦!
間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
是指行為人認識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抽象的事實錯誤):
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或者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犯罪過失:
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疏忽大意的過失:
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過于自信的過失:
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是指刺激、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它回答行為人基于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
特殊身份:
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人在社會關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
單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或者由負責人決定,由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
刑事責任能力:
行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必需的,行為人必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意外事件:
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主觀上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不可抗力: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排除犯罪的事由:
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或危險狀態,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當行為:
也稱排除危害性行為或阻卻違法性行為,某一行為在形式上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況而實質上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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