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1、商標按照其使用的對象不同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2、商品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服務商標是服務性行業所使用的區別標志,即提供服務的人在其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標志。
3、美國于1946年率先在其商標法《蘭哈姆法》中對服務商標提供注冊保護,此后,各國紛紛效仿。1958年里斯本會議修改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增列各成員國應予保護服務商標的條款。迄今,已有100多個國家或地區建立了服務商標保護制度。
(二)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志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及組合商標
1、文字商標,即以文字構成的商標。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文字作為商標。以文字作為商標含義明確,重在表意,但其形象性不夠。
2、圖形商標,是指由平面圖形構成的商標,不受文字的限制,便于記憶,但不便稱呼,其表意性不及文字商標。
3、字母商標,是指由字母構成的商標。
4、數字商標,是指由表示數量的數字構成的商標。
5、三維標志商標,即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
6、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幾種不同的顏色按照一定的規則組合而成的商標。在TRIPS協議簽訂后,在絕大多數國家得到承認。
7、組合商標,即由上述各要素組合組成的商標。圖文并茂,其設計一般以圖形為主,文字為輔;既表形,又達意,最為普遍。
(三)制造商標、銷售商標和集體商標
1、制造商標,亦稱生產商標,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標。
2、銷售商標,又叫商業商標,是商品經營者使用的商標。
3、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四)聯合商標、防御商標與證明商標
1、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個商標所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個近似商標。在這些近似商標中,首先注冊或主要使用的商標為正商標,其余商標為該商標的聯合商標。
2、防御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注冊使用同一個著名商標。最先創設的商標為正商標,后在不同類別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標為防御商標。
3、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其商品或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商標的作用
1、商品來源的標示作用
2、商品質量的監督作用
3、商品選購的指導作用
4、商品銷售的廣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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