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用新型,也稱“小發明”,其定義因國而異。
我國《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具有以下特點:
(1)實用新型是針對產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屬于實用新型的范圍;
(2)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只能是具有立體形狀、構造的產品,不能是氣態、液態產品,也不能是粉末狀、糊狀、顆粒狀的固態產品;
(3)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必須具有實用性,能夠在工業上應用;
(4)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必須是可自由移動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動的物品。
3、對實用新型給予專利保護,具有極為重要意義:
(1)有利于產品的改造和市場競爭;
(2)有利于調動人們從事發明創造活動的積極性;
(3)有利于豐富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
(4)有利于對小發明盡快地提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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