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價的動態性原則
幼兒園工作評價包括靜態評價和動態評價。靜態評價類似于總結性評價,是在一項活動結束時對其結果做出價值判斷,衡量其達到目標的程度。靜態評價,如學期末的階段分析,或是一次崗位練習兵活動后的總結,這都是幼兒園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和內容,但幼兒園工作評價不能僅僅停留在靜態評價這個層次上,還應該有貫穿日常工作的動態評價。動態評價類似于形成性評價,是指在活動過程中,評價活動本身的效果,用以調節活動過程,保證目標實現而進行的價值判斷;也包括對一個被評價對象活動的前后狀態進行評價,對其發展過程提出改進意見。進行幼兒園工作評價時應注意動靜結合,以動為主,使評價工作作為幼兒園的一項日常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貫穿始終。
在實現動態原則的同時,還應注意到評價的絕對標準與相對標準。絕對標準是將評價對象與預期的目標加以對比,找出差距,這時的標準是絕對的、一致的,可以保證評價的客觀性。但同時,評價還要注意相對標準的掌握,即要考慮評價對象的個體差異和具體條件。評價者應該看到評價對象的基礎和其努力程度,從起點看變化,側重評價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條件的效益和作用。
二、評價的主體性原則
評價主體即評價者,評價客體即評價對象。幼兒園工作評價的目的是為了搜集信息,改進工作,因此不僅要注重自下而上,自外而內的評價,還應注重工作主體的自身評價,使被評價對象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參與評價的過程,即評價者與被評價者相結合,工作主體與評價主體相結合。這樣有利于評價過程的心理調整,使被評價者消除心理壓力,正確認識評價的目的;有利于評價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地進行;還有利于評價信息的搜集,使評價工作能夠客觀公正地得出結論,提出改進意見,促使保教工作質量得到改善。
幼兒園工作評價不僅要加強自我評價和自我調整改進,還要注意引入社會評價,使評價的主體多元化,推進評價的民主化進程。例如,使在園幼兒家長和本社區散居兒童家長成為評價主體,對園所家長和社區服務工作、園所保教工作質量和效果以至園所整體的管理效績做出評價,使來自社會的評價意見參與園所管理,以便更好地為幼兒和社會眼務。
三、評價的客觀性與全面性原則
進行幼兒園工作評價要注意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綜合運用多種評價手段,力求全面客觀的掌握真實情況,反映問題的本質。定性分析使對被評價對象的性質做出分析,定量分析使對評價對象的數量特征進行分析。園所工作評價需要將二者結合起來,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足以全面把握被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例如,要評價教師在教室環境設置上情況,既要設計量表,統計教室玩教具數量、更新頻率、使用頻率等數量上的指標,還要觀察記錄師生參與環境創設的情況,搜集環境創設過程中的能說明問題的具體事例,用以全面反映教師在活動室環境創設中的成績和問題,進而提出具體的改進意見。
與此同時,還要注意單項評價與綜合評價相結合,自我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注重評價標準的全面性和評價過程搜集信息的全面性。
四、評價的目的性原則
教育評價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教育和管理質量,較好地實現預期的教育目標。評價的具體目的決定著采用什么樣的評價標準和方法。評價本身并不是目的,切忌為評價而評價。
幼兒園上作評價應突出評價的導向功能、診斷功能,發揮其指導、調控作用。要使評價者與被評價者對評價的目的在共同理解的基礎上,通過評價明確努力方向,協調統一行動,積極改進工作,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評價的組織者應注意將評價與指導改進相結合,使評價的主客體一同認真分析評價結果,針對實際采取有效措施,調整和控制工作過程,確保工作目標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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