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為
一、單項選擇題:
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 )
A、國家行政機關 B、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
C、國務院 D、國務院及所屬各部委
2、特別授權立法的立法權( )
A、只能行使一次 B、可反復運用
C、由憲法或組織法規定行使次數 D、視情況而定
3、執行性行政法規范不得在法律或上級行政法規范所規定的事項之外隨意增加新的規定,所以我們一般稱之為( )
A、實施細則 B、辦法
C、規則 D、條例
4、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要經過( )審議通過
A、全國人大常委會 B、國務院全體會議
C、國務院常務會議 D、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
5、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應由( )簽署
A、國務院總理 B、國家主席
C、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D、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總理
6、有關行政主體制定的行政規章( )
A、應報國務院批準 B、應報國務院備案
C、經國務院批準后才能生效 D、經國務院備案后才能生效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 )是行政立法主體
A、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B、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C、國務院及其各部委 D、省級人民政府
2、國務院依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對外開放方面制定的暫行規定屬于( )
A、一般授權立法 B、特別授權立法
C、中央行政立法 D、試驗性立法
3、下列哪些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立法權( )
A、教育部 B、重慶市人民政府
C、鄭州市人民政府 D、開封市人民政府
4、所有抽象行政行為都具有如下特征( )
A、對象的普遍性 B、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
C、準立法性 D、不可訴性
5、有權改變或撤銷縣人民政府所作違法或不當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是( )
A、縣人大常委會 B、縣人民法院
C、該縣中共縣委 D、市政府
三、判斷題:
1、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為,但抽象行政行為并不都是行政立法。( )
2、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制定有關行政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
3、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 ( )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享有地方行政立法權。 ( )
5、公開發布是所有行政立法成立必備的一個要件。 ( )
6、特別授權立法中所授立法權可以超出被授權機關的原職責范圍。( )
四、簡答題:
1、簡述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征。
2、簡述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有哪些?
五、論述題
論述行政立法程序
六、案例分析
行政復議時,復議機關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1999年春,A省下轄的B市公安局與相關部門聯合發文規定:凡到本市工作的非本市生源的本科生、大專生和中專生必須分別繳納3000元、4000元和5000元的城市增容費。到1999年底,有30多名在B市找到接收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因繳不起城市增容費,公安機關拒絕為他們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因而無法到單位上班,致使這些學生的工作擱淺。部分學生向B市公安局的上級機關A省公安廳提出行政復議,請求A省公安廳對B市公安局不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行為進行復議;并請求撤銷B市公安局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向大中專畢業生收取城市增容費的規定。
[案例思考]
復議機關在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能否附帶審查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A) 2、(A) 3、(A)
4、(D) 5、(A) 6、(B)
二、多項選擇題:
1、(CD) 2、(BDC) 3、(ABC)
4、(ABCD) 5、(AD)
三、判斷題:
1、(√) 2、(×) 3、(√)
4、(×) 5、(√) 6、(√)
四、簡答題:
1、答: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它不是適用于一時一事,而是可以對同類事件反復適用。
(3)準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必須按準立法程序進行,且具有普遍性、強制性、規范性等法律特征。
(4)不可訴性。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不是司法審查的對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答: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行政機關。
根據我國憲法、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①國務院。
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
③國務院直屬機構。我國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雖沒有規定國務院直屬機構享有行政立法權,但在實踐中,直屬機構行使著一定立法權,只不過它制定的規章須經國務院批準。
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⑥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⑦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
五、論述題
答: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行政立法程序理當由憲法、法律作原則性規定,再由配套法規作出具體詳盡的規定。下面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立法實踐,對行政立法程序作一概括闡述:
(1)規劃。即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定的任務、編制有指導性的五年規劃和年度規劃,其主要內容包括一定時期里行政法規、規章的擬訂、修改、補充、清理等工作。行政立法規劃要考慮每個立法項目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2)起草。對列入規劃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由法規或規章內容涉及的主管部門草擬法案。草案應在廣泛調查研究、充分收集并分析有關資料的基礎上形成,力求內容切實可行、形式完整、結構嚴謹。
(3)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是行政立法民主原則的要求,也是集思廣益發揮集體智慧的有效做法。它包括:A、征求人民群眾尤其是與草案有利害關系的相對人的意見。B、征求與草案內容有關的部門的意見。C、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
(4)審查。即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后,送交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主要針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審查后,寫出審查報告,提出是否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建議。
(5)審議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根據法制部門的提議,以正式會議對該草案進行討論決定,認為沒問題,則予以通過。
(6)簽署發布。經行政立法機關正式會議審議通過的行政法規、規章必須經過行政首長簽署,并通過適當途徑公之于眾。
六、案例分析
[分析要點]
我國《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據此,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過程中可以依職權附帶審查行政機關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與否作出裁決。如果屬于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則應由復議機關在受理后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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