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范的概念
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行為準則。
法律規范不等同于法律條文。法律規范是法的基本構成要素,它通過法律條文表述出來,因此,法律規范是法的本體,而法律條文是法律規范的外在表現形式,它們之間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法律條文又可分為規范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規范性條文表述的是法律規范,非規范性條文通常規定立法的目的、任務、原則和概念等。
法律規范與規范性法律文件也不相同。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一定名稱的法律文本,它將同類的若干法律規范集中起來,并以一定的法律原則作統領。規范性法律文件除包括規定法律規范的規范性條文外,還包括規定法律原則、概念、技術性規定等非規范性法律條文。
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二要素”說將法律規范的結構分為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個部分。
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三要素”說將法律規范的結構分為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
假定。假定是法律規范中規定適用這一規則的前提、條件或情況的部分。任何規范都只能在一定的條件下被適用,只有當一定的條件具備時,該規范才能對人們的行為產生約束力。
處理。處理是法律規范中具體規定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內容的部分,實際上也就是行為模式,它是法律規范的核心部分。
制裁。制裁是指法律規范中對于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行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規定,也就是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可分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前者指法律承認某種行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護,后者指法律對某種行為不予認可,加以撤銷以至制裁。
法律規范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規范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法律規范的內容的不同,可將法律規范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復合性規范。根據法律規范對人們行為的限定程度和范圍的不同,可將法律規范分為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1)授權性規范。它是規定人們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規范主要為人們設定權利。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其他獎勵。”
(2)義務性規范。它是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義務性規范主要為人們設定義務,包括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我國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3)復合性規范。它是指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相互重合的法律規范。它既授予人們權利,同時也設定義務。例如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受教育權和勞動權的規定。復合性規范大多是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規范。
(4)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是根據法律規范對人們行為的限定程度和范圍所做的分類。強行性規范要求人們必須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都屬于強行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允許人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和確定法律關系,授權性規范一般屬于任意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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