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產品質量法
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制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體制:1.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我國對產品質量監督采取統一管理制度、分級設立機構加以管理的體制。上級質量監督部門對下級質量監督部門的工作有指導和被指導的職責,但是沒有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
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的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并經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來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的技術要求的活動。分為強制性認證(安全認證)和任意性認證(合格認證)。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需要控制的重要工業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所謂重要工業品,是指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的工業產品。
產品質量抽查制度: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是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組織監督抽查,但防止重復抽查,抽查結果應該公布。
標準化法律制度:標準化是指制定標準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協調技術、經濟活動,以獲取最佳經濟效益的整個過程。標準是一種技術規范。標準化法是調整標準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標準化關系是指存在于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中的社會關系。依照標準化法,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而對推薦性標準則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計量法律制度
三、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內容:1.生產者產品質量應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2.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3.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和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的質量狀況。
生產者對其產品的標識的責任和義務。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銷售者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2.采取措施,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的產品不得摻假、摻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他人廠名廠址的產品;
5.其他誠實信用的義務。
損害賠償和罰則:
1.生產者的責任:
2.銷售者的責任:過錯責任。
3.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關系:
損害賠償的范圍:
(1)實際損失補償原則。
(2)人身損害賠償。
(3)財產損害賠償。
(4)訴訟時效。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期限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真題舉例: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1)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壞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分)
(2) 由于銷售者過錯使產品的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壞的,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1分)
(3)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分)
(4)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1分) 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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