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責任信用與信用、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具有以下性質:
1、責任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
2、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3、責任保險是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才負責任的一種保險。
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責任保險在很大程度上與民法有關。與侵權關系密切。
侵權分為四類:
1、過失責任。過失是行為人對某事情的關注未能達到有理智的人或謹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情況下予以關注的那種程度。
過失責任的判定要注意六個方面:
(1)過失責任是行為人對于事件的發生能夠加以控制而沒有控制。
(2)“予以關注的程度”表明對于所有情況予以關注沒有一個單一標準。
(3)“一個謹慎的人”既不高于也不低于那些認為是理智、有責任社會成員的標準。
(4)在確定過失責任時也必須考慮“相同或相似情況”。
(5)這種傷害必須是疏忽行為的后果。
(6)過失行為必須是傷害的近因。
2、故意侵權。
3、含有法定責任的侵權。
4、絕對責任或嚴格責任。
責任保險的特征:
責任保險屬于廣義的財產保險,但與一般的財產保險不盡相同,具有自身的特點。
1、責任保險的基礎不是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而使法律制度的完備。
2、責任保險的補償對象分為兩種:直接補償的是被保險人,間接補償的是受到被保險人傷害的第三者。
3、責任保險的標的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是無形的。該責任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損害事實的存在(2)行為的違法性(3)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責任保險單的共同規定
保險人的承保范圍包括身體傷害和財產損毀兩項。
責任保險的種類:
按承保方式分為兩類:一是附加承保的責任保險,即是把責任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組成部分,以附加責任的方式加以承保,不簽發單獨保單。二是單獨承保的責任險,即作為獨立的險種承保,簽發單獨保單的責任險。包括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和職業責任險。
1、公眾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公眾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類: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承保人責任險、個人責任險。
2、產品責任險。是指承保制造商或銷售商在銷售、供應、修理、服務或試驗產品的工程中,由于產品有缺陷致使消費者、用戶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其賠付的經濟賠償責任。產品責任的兩大體系:絕對責任制和疏忽責任制。
3、雇主責任險。就是以雇主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4、職業責任保險。承保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契約對方或其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
職業責任保險的特點:
1、職業責任保險單以事件為基礎,即便因故意行為而發生的意外結果也可承保。
2、除了若干有關產品責任的保險外,職業責任保險并不承保各種商業責任報單或公共責任保單下所承保的各種損失。
3、多數職業責任保單都不允許保險公司隨意解決賠償案件,因為承當一項法律上的責任,會影響被保人的聲譽與生機。
4、職業責任保險責任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是以索賠為基礎,另一種方式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
第二節 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隨著商業信用的發展而產生的,是以有關利益為標的的財產保險,具體來說,信用保險是以訂立合同的一方-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承擔合同的另一方-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為內容的保險。
信用保險的特點:
1、信用保險承保的是一種信用風險,保險人在承保前必須對被保證人的資信進行嚴格審查,確信有把握才能承保。
2、信用保險只有兩個當事人,即權利人和保證人。
3、由于信用保險是權利人提供承保被保證人的信用,因而保險人一般難于得到被保證人的反擔保,只能事后向被保證人追償,但成功率很低。
4、由于信用保險比較復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信用保險特別是出口信用保險,許多國家均由政府部門或政府委托的保險機構辦理,禁止一般保險人承保這項業務。
信用保險的業務種類:
信用保險主要包括三類業務:1、國內商業信用保險2、投資保險3、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是賣方收匯風險。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賣方收匯風險包括國家風險和買家風險。
根據承包的出口貨物的性質和信用期限的長短,出口信用險通常分為兩種:
1、短期出口信用險。信用期不超過180天,保險期限為1年。
2、長期出口信用險。信用期超過180天。
投資保險,也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本國對外國投資的投資人在投資期間因對方國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資損失的風險。
第三節 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一樣,也是以有關利益為標的的財產保險,但保證保險是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債務人向保險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
保證保險的特點:
1、保證保險承擔的是一種信用風險,因為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代替銀行擔保,保證權利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賠償,者與銀行的擔保性質相同。
2、擔保保險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保證人、權利人和保證人。
3、對于承保被保證人自己信用的保證保險,保險人只是起了向權利人保證被保證人將履行合同業務的作用,履行合同的責任應全部由被保證人承擔。
4、在國外,保證保險必須由政府批準的保險人或專門經營保證業務的保險人辦理,禁止一般保險人承保這項業務。
保證保險的業務種類:
主要分為誠實保證保險和確實保證保險兩大類。
誠實保證保險是保證雇主因所雇員工發生不誠實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確實保證保險是保證被保證人因不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在確實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為權利人,被保證人為義務人,保證人即保險人。確實保證保險可分為司法保證保險、契約保證保險、許可證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
誠實保證保險和確實保證保險的不同之處:
1、誠實保證保險一般是對雇主的保證,值設計雇主與被雇員工的關系;而確實保證保險則不限于此,它在工商業方面廣泛使用。
2、誠實保證保險承保的危險僅限于雇員的不誠實行為,所以又稱不誠實保證保險;而確實保證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是被保證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能力與意愿,與誠實不誠實沒多大關系。
3、誠實保證保險可由被保證人投保,亦可由權利人投保;而確實保證保險必須由被保證人本人投保。
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方式:
1、指名保證。
2、職位保證。
3、總括保證。
確實保證保險的種類:
1、契約保證保險:(1)建筑保證。(2)供應保證。(3)維修保證。
2、司法保證保險:(1)訴訟保證。(2)受托保證。
3、特許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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