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險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依法訂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它是調整商品交換關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合同有三個基本特征: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
2、根據協議,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和債務關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分為兩大類: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
保險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是保險雙方當事人為實現各自的目的而達成的協議。
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險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
2、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3、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保險合同的特點:
1、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則不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2、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都履行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而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合同。
3、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險合同是對人合同。保險合同只對被保險人或合同受益人給予保障。
5、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6、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是以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意思表達一致達成協議,合同成立,并不要求雙方交換標的物。
保險合同的種類:
1、按保險合同性質分為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
補償性合同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保險人評定保險標的實際損失額而支付賠款的合同。
給付性合同,又稱定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的合同。
2、補償性合同按期確定補償價值的方法,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于保險標的,實現確定保險價值,并以此作為保險金額的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于保險標的事先不確定保險價值,只列明保險金額的合同。其中,不足額保險按財產實際價值和保險金額比例賠償,超額保險的超額部分為無效保額,按實際損失賠償,足額保險按實際損失賠償。
3、按保險合同保障的風險分為單一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幾種同類或相同性質風險的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除了列舉不承保的風險外,對于其他一切外來風險予以保障的合同。
4、按照合同保障的標的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標的逐一列明保險金額的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標的不逐一列明保險金額,只列明總的保險金額,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論是哪項財產受損,均可在總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流動式合同也稱報告式合同,是指對保險標的流動性比較大,不僅不能列明保險標的,其范圍也是不確定的,但保管物資的價值大體可維持一定金額。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投保人以將來確定的標的為條件,預先訂立的合同,在預約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將預約范圍內的每筆業務向保險人進行申報,此種申報及作為保險人承保該項業務風險的依據。
5、按保險合同保障的業務對象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合同。原保險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
再保險合同,是指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原保險人將其承保風險的全部或一部分,向其他保險人分保,以分散和轉嫁風險的合同。在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
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關系人、保險中間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人,有保險人和投保人。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經營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負責履行損害賠償或人身傷亡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以其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進行保險,負有支付保險費的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指被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被保險人,是指被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即在保險事故中受損害,有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人。
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屬于人身保險范疇的特定關系人,是由被保人指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時,享受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利益的人。受益人在法律上的資格分為已確定受益人和未確定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已確定受益人有三種情況:1、投保人既是被保險人又是受益人;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兩人,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為受益人;3、投保人同時是被保險人,為他人利益簽訂合同時它可以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
保險中間人是指促成保險交易,收取傭金的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人。
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標的和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行為所保障的對象,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標的的類型:財產、責任、信用、人身。
保險利益也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確定或可以實現的、合法的預期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利益。
訂立合同的兩個步驟:要約和承諾。
要約,即定約建議。它是要約人進行的法律行為,將其要求訂約的意圖以及合同的主要條件,向對方提出來,請對方仔細考慮接受。
承諾,即接受定約建議,它是被要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無條件接受的法律行為。被要約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有即時承諾和限期承諾。
要保亦稱投保申請,即一般合同訂立過程的要約,是指投保人填具投保單,提出投保申請的行為。
承保又稱投保申請,即一般合同訂立過程的承諾,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所填具的投保單提出的要保表示完全接受的行為。
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
1、保險合同必須是主體的合意。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表現在意思表示真實和意思表示一致。
2、保險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保險人必須具有合法資格;投保人必須具有合法資格。
3、保險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作為保險合同證明的形式有以下幾種: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批單。
4、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告知、保證、期權是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其簽訂保險和同時,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地向投保人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保證,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擔保不因其對某一作為和不作為而增加損害標的的危險事實。
棄權,是指一方當事人放棄它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日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也叫棄權與禁止發言。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自始無效的合同,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而引起的,因而使保險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保險合同如不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則為無效:
1、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保險合同特有的無效條件有:
1、承保危險不存在或已經發生。
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沒有法律規定的保險利益。
3、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為無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
4、采取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保險合同。
5、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6、保險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
7、保險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8、保險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9、保險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保險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已生效尚未履行或已履行的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保險合同的變更由主體變更和客體變更之分。主體變更作合同轉讓處理。
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保險一方當事人將保險合同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有第三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保險合同的停止,又稱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在有效期內,因某種原因,停止其效力。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于某種事由的發生,行使法律或合同賦予的解除權,而使合同終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1、自然終止2、合同已履行而終止3、協議注銷4、保險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保險合同爭議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在對保險責任的歸屬問題、賠償數額的確定等產生的分歧,因而引起合同糾紛,使合同無法履行。
保險合同解釋,是指由保險合同的解釋主體根據有關事實,遵循一定原則和規則,對合同內容的含義所作的說明,以使保險合同明確、完整和符合法律的要求,利于保險合同的履行。合同解釋的主體有當事人解釋、仲裁解釋和法院解釋。
保險合同解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也稱誠信原則。
3、整體性原則。
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則。
5、文義解釋的原則。
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調解。
3、仲裁。
4、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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