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發展和解決
矛盾作為事物發展的動力和源泉,是一種普遍的規定性。也既是說,矛盾是普遍的。矛盾的普遍性包括兩重含義:一是說,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二是說每一事物的發展過程存在著自始至終的 矛盾運動。矛盾是絕對的。矛盾的普遍性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內在發生。
矛盾發展的特殊性或差別性,是指不同的事物或過程,其內部對立同一的具體關系各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事物內部矛盾的特殊性規定了事物或過程的特殊的本質。認識矛盾的特殊性,就要從構成事物矛盾體系的諸多矛盾及其關系中去把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矛盾的發展過程由于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相互作用而顯示其不同的階段性。
所謂根本矛盾,是指貫穿于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并規定事物及其過程的基本性質的矛盾。根本矛盾與非根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前者規定和制約著后者,后者又影響前者,加速或延緩前者的解決,從而加速或延緩事物的發展過程,使其顯示出階段性的某些特點。
第二,矛盾的發展過程由于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相互作用而顯示其各種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
主要矛盾,就是指處于支配地位、對事物的發展過程起著決定的作用的矛盾。其他處于從屬地位、對事物的發展過程不起決定的作用的矛盾,就是非主要矛盾。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第三,研究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矛盾方面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就是要堅持唯物辯證法的兩點論和重點論的統一。辯證法的兩點論是有重點的,兩點論中內在地包含著重點論。辯證法的重點論是以同時承認非重點為前提的,重點論中內在地包含著兩點論。
第四,矛盾的發展和矛盾的解決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矛盾的發展一定要表現為矛盾的解決。矛盾的解決即質變開拓著矛盾發展的新的方面、新的層次,是矛盾發展的最本質的體現。另一方面,矛盾的解決又取決于矛盾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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