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是指人們在特定的社會歷史環境中,期望通過審計實踐活動達到的最終結果。一般來說,各類審計目標都必須滿足其服務領域的特殊需要,無論是國家審計、內部審計還是社會審計,它們都具有各自相對獨立的審計目標。審計目標包括審計總目標和審計具體目標兩個層次。
(一)我國社會審計的總目標
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社會審計的總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表示意見。因此,社會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的目的,就是要對會計報表編制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意見,并提出審計報告,以供報表使用者決策時使用。
(二)審計的具體目標
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具體目標的確定,有助于審計人員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一般地說,審計具體目標必須根據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定和審計總目標來確定。
1、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認定
所謂認定,是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在其編制的會計報表中對各會計賬項所做的陳述或暗示。例如,管理當局在其資產負債表中報告貨幣資金的金額為3000萬元,這意味著管理當局作出了以下認定:(1)貨幣資金這項資產是存在的;(2)貨幣資金的余額為3000萬元;(3)所應報告的貨幣資金均已包括在內;(4)被審計單位對這些貨幣資金都擁有所有權;(5)貨幣資金的使用不存在任何限制。
總的來說,管理當局對會計賬項的認定可劃分為以下五類具體認定:
(1)存在或發生的認定。存在或發生的認定是指:列示于資產負債表的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和列示于損益表各項收入和費用涉及的交易在會計期間內是否確實發生。判斷管理當局是否把那些不存在的項目或不曾發生的交易結果納入會計報表。(高估)
(2)完整性的認定。完整性的認定是指:列示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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