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外代表機關:國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腦,外交部門。(均是正職,不包括副職,副職要有全權證書)
第一節 概述
一、條約的定義和特征 國家間所締結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
A.在國際法主體間締結;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國際法為準;D.主要是書面形式
二、條約的分類
A.造法性和契約性;B.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C.多邊分為:開放性和非開放性;D.締結程序復雜條約和締結程序簡單條約
第二節 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
一、 締約能力和締約權
二、自由同意(錯誤、詐欺和賄賂、強迫不能被認為是自由同意)
三、符合強行法規則
A.在締結時與強行規則相抵觸,自始無效;
B.締結后與強行規則相抵觸,自發生抵觸時失效
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有( )。
A.符合強行法規則B.締約國自由同意C.具備條約文本 D.具有締約能力和締約權 答案:ABD
第三節 條約的締結
一、 條約的締結程序和方式
(一)約文的議定 談判、起草、草案商定
(二)約文的認證 草簽、待核準的簽署或暫簽、簽署、通過
草簽;待核準的簽署或暫簽;
簽署: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如經條約規定或各有關方約定,簽署意味著簽字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簽署就具有了認證和接受拘束;
?。?)對規定或約定需要批準的條約,簽署除對約文的認證外,含有簽署者代表的國家初步同意締結該條約的意思,尚無法律拘束力,但不應作出有損條約的行動;若簽署國明確表示不予批準,則只有認證作用。
?。ㄈ┍硎就馐軛l約的拘束 簽署、批準、加入、接受和贊同
二、條約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與范圍 保留是以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締約自由同意要件為根據,雙邊條約一般不發生保留問題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1. 在保留國與接受保留國之間,按保留的范圍、改變該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條約規定;
2. 如果保留經另一締約國反對,條約在保留國與反對國之間并不因此而產生效力;
3. 未提出保留的國家之間,按照原來條約的規定,無論未提出保留的國家是否接受另一締約國的保留。
例外:A.條約禁止保留;B.準許特定保留;C.與條約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條約的登記
第四節 條約的效力
一、條約的生效
A.經簽署后后生效;B.經批準通過或交換批準書后后生效;
C.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后生效;D.規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條約的適用(條約必須遵守原則 條約適用范圍 條約的沖突)
A.后約取代先約,適用當事國相同;B.后約優于先約,適用部分當事國相同
三、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1、有意為第三國創設義務,須經第三國書面明示接受
2、有意為第三國創設權利,原則上應得到第三國同意,不必須以書面方式
3、使第三國擔負義務時,該義務必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同意方得取消或變更。
第五節 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一、條約的解釋
1、一般規則:
A.根據通常含義和上下文;B.符合條約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釋
2、輔助規則:
A.條約解釋補充資料;B.兩種以上文字的條約解釋
如果一個條約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寫成,除條約規定遇有解釋分歧時應以某種文本為準外,每種文字的文本同一作準;
作準文字以外的條約譯文,不能作為作準文本,但在解釋時可作參考;
條約用語在各作準文本內應推定意義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條約明文規定的一種文字解釋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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