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概念
一、國際法的定義和特性:
國際法是一個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稱。與國內法一起構成當代人類社會完整的法律秩序。國際法與國內法對應而非與國際私法對應。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qū)別:國際法的特點
1、 國際法的特點:主權平等
(1)強制力的依據(jù)有所不同
A.國內法是國內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
B.國際法是意志協(xié)議或者說協(xié)議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國內法是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
B.國際法是國家之間平等的基礎上協(xié)議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習慣法。
(3)法律關系的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
(4)強制方式不同
國際法通過國家本身單獨或集體行動實現(xiàn)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家享有主權,這就決定了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律。コ國家之外,爭取獨立的民族和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法的主體。國內法的主體則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國家之內的法律。
國際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而國內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間及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法是各國通過協(xié)議共同制訂的。
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自身的行為。
二、國際法的演進和范圍:
英國法學家邊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志著近代主權獨立國家的出現(xiàn),成為近代國際關系的起點;同時它確認了國家主權、主權平等的基本原則,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開始。
荷蘭人格老休斯(近代國際法之父)發(fā)表了《戰(zhàn)爭與和平法》(1625),為近代國際法學奠定了基礎。
我國最早運用國際法的人:林則徐
國際法最重要的發(fā)展在二戰(zhàn)結束和聯(lián)合國成立以后。
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與編纂
一、國際法淵源:
國際條約(造法性條約、契約性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司法判例,國際法權威學者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
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國際組織協(xié)議本身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而是辨認證明國際法原則時的輔助方法。
二、國際法編纂
第三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
A.一元論:認為二者同屬一個法律體系
B.兩元論或平行說:認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體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質、效力根據(jù)、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互不隸屬各自獨立
C.一元與二元這間。目前多數(shù)學者持這種觀點。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
A.除了牽扯到由此產(chǎn)生的因違背國際法義務而承擔國家責任的情況外,原則上處理這個問題是一國國內法事項。
B.國際法包括成文條約,也包括不成文的國際習慣
C.條約一般地只對締約國具有拘束力
D.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的解決也包括習慣和條約兩個方面。
三、國際法在我國國內的適用問題
A.在憲法中將堅持和遵守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核心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寫入其中
B.條約的直接適用、條約與相關國內法并行適用、條約須經(jīng)國內立法轉化才能適用三種情況
C.民商事范圍內中國締結條約與國內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部分在國內可以直接適用。保留條款除外。
D.民商事以外的條約能否在中國國內直接適用需要根據(jù)與該條約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結合條約本身的情況進行具體考察才能作出恰當結論。
E.民商事范圍內條約與國內法沖突時條約可以優(yōu)先適用。
F.憲法未規(guī)定國際習慣在國內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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