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寧為營利,先后與他人預謀,采取張貼廣告、登報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關人員”,并制定了《公關人員管理制度》。李寧指使他人對公關先生進行管理,并在其經營的“金麒麟”、“廊橋”及“正麒”酒吧內將多名“公關先生”多次介紹給男性顧客,由男性顧客將“公關人員”帶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處從事同性賣淫活動。關于本案,辯護人提出,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同性之間的性交易是否構成賣淫未作明文規定,而根據有關辭典的解釋,賣淫是指“婦女出賣肉體”的行為。因此,組織男性從事同性賣淫活動的,不屬于組織“賣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李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法院認為,賣淫就其常態而言,雖是指女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男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但隨著立法的變遷,對男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女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也應認定為賣淫。對賣淫作如上界定,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問題: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
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1979年刑法規定了類推制度,到1997年刑法確立罪刑法定原則,這是我國刑法進步的表現。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1.法定化
2.明確化
(四)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1.正確理解法律的明文規定,法律規定可以分為顯形規定與隱形規定。
2.正確地解釋法律規定,根據可能文義解釋法律。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解釋有一定限度。李寧案實際上就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到底如何理解賣淫,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應當根據客觀情勢變化對法律進行解釋。
3.正確處理法律漏洞。在法律規定有漏洞的情況,其不利后果不應由被告人承擔,需要通過完善立法彌補法律漏洞。
第三講 刑法的適用范圍
(一)案例
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張子強等人將在內地非法購買的一批槍支彈藥偷運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張子強等人經密謀并由張子強出資,在浙江省汕尾市非法買賣大量炸藥、雷管和導火線,偷運香港。此外,被告人張子強一伙在貴陽等地經多次密謀策劃后,分別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綁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額贖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槍支、彈藥罪而言,從內地走私到香港,屬于跨境犯罪。就綁架罪而言,預備行為發生在內地、實行行為發生在香港。那么,內地的司法機關對張子強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轄權呢?
(二)刑法適用范圍的概念及其原則
刑法適用范圍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范圍和刑法的時間效力范圍。
1.刑法的空間效力范圍
(1)屬地原則
(2)屬人原則
(3)保護原則
(4)普遍管轄原則
2.刑法的時間效力范圍
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舊兼從輕原則
(三)案例分析
張子強案雖有一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但同時也有一部分行為發生在內地,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司法機關對本案均有管轄權。由于張子強在內地被捕獲,因而內地司法機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正確的。
第四講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男,45歲,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歲,某醫院主治醫師。
被告人王某的母親劉某在1984年檢查身體時被發現患有癌癥,便入院治療。經過近兩年治療,花費了巨額醫療費,病情也未見好轉。該醫院主治醫師蒲某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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