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委托公證
第二節 收養公證
第三節 贍養協議公證
第四節 財產協議分割公證
第五節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第六節 出國留學協議公證
第七節 有關股票、票據事務的公證
第一節 委托公證.
一、委托公證的概念.
委托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委托書公證;二是委托合同公證。
委托書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委托人的申請,對委托人的授權委托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依法予以證明的活動。
這種委托行為的特點:.
一是它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法律效力;
二是委托人簽發的委托書則成為委托人取得對外處理事務的資格和權限的書面證明。
委托合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委托協議的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依法予以證明的活動。
這種委托合同的特點:.
一是委托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法律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務;
二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辦理委托事務,它同委托人本人所進行的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四是委托合同為諾成雙務合同。
二、委托公證的程序
(一)當事人申辦委托公證的手續
(二)公證機構辦理委托公證審查的重點及應注意的問題
1.公證機構應首先審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2.公證機構應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委托書原件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實。
3.公證機構應當審查當事人申辦的委托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
4.公證機構在辦理涉外委托行為公證,要特別注意管轄問題。
第二節 收養公證
一、收養公證的概念和意義
收養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公民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使本無親子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二、收養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被收養人的條件
(二)送養人的條件
(三)收養人的條件
(四)收養關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三、辦理收養公證的程序
(一)當事人申辦收養公證的手續
當事人申辦收養公證,必須由收養人,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親自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辦申請收養公證的手續。
(二)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收養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1. 當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為能力;
2. 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愿;
3. 審查收養的動機、目的和理由是否正當;
4. 收養人的經濟狀況、健康情況、道德品質和撫養能力;
5. 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收養關系成立后是否對三方都有利;
6. 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等等。
經過審查,對于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行為,公證機構應依法出具收養公證書。
四、解除收養關系公證的程序
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解除收養有關系公證的程序。
五、涉外收養公證
(一) 涉外收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外國人(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國籍的人)收養我國公民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二)涉外收養關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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