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公證的概念和特殊征
第二節 出生和死亡的公證
第三節 意外事故公證和不可抗力事件公證
第四節 非爭議性事實的公證.
第五節 繼承權公證
第一節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公證的概念和特殊征
一、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公證的概念.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證明各種與公證當事人
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和情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
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必須有客觀存在的事實和情況。二是這些客觀存在的事實和情況又必須是由法律規范所規定或者確認的,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
二、具有法律意義事實公證的特征
公證機構應當從法律事實的客觀存在、法律事實的構成及法律事實的后果方面對具有法
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證明。.
1.公證機構必須依法證明法律事實的客觀存在;.
2.必要時,公證機構應依法證明法律事實的構成;.
3.公證機構必須依法證明法律事實的后果。.
三、具有法律意義事實公證的業務范圍
對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證明法律事件;二是證明非爭議性事實。.
(一)證明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國家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并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觀事實。
法律事件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法律事件的真實性依法進行證明的活動。
(二)證明非爭議性事實
非爭議性事實,是指某些事實目前并無爭議,而且并非立即發生什么法律后果,而是當事人為了防止以后發生糾紛,常常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證明。
對非爭議性事實的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沒有爭議的、客觀存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第二節 出生和死亡的公證
一、 出生公證
出生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該公民于何時何地出生這一法律事實的
真實性予以確認的活動。
辦理出生公證的一般程序是:
首先,當事人應向其出生或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后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有關證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證明;接生醫院簽發的出生證,或出生地基層組織的證明,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根據檔案材料出具的證明材料。
其次,公證機構要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經查證認為真實可信的,方可出具出生公證書。公證書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地點、其生父母的姓名等。
實踐中,辦理出生公證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出生證明中當事人的姓名一定要真實。
2.出生證明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一定要準確,并一律使用公歷。
3.出生證明中的出生地點一定要具體,統一采用現時國家地域規劃名稱,并應寫出全稱。
4.出生證明中當事人父母親的姓名要寫明其生父母的姓名。
5.出境多年的華僑,向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出生證明的,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6.公證機構對于域外出生的事實,一般不予公證。
二、死亡公證
死亡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某人已經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的活動。
辦理死亡公證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辦理死亡公證,應當向死亡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交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尸體火化證明、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與死者的關系的證明等。公證機構經查證屬實,即可出具《死亡證明書》。該公證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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