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城市性質
一、 城市性質的含義:
1. 城市性質是指一個城市在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所具有的本質屬性,體現了各城市間相互區別的基本特征,是由該城市在國家和地區的地位、作用和發展方向所決定得,是城市主要職能的集中反映。
2. 城市職能一般指一個城市在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所承擔的任務和發揮的作用,包括城市主要職能和輔助職能。
3. 城市性質和城市職能區別與聯系: 區別: 1) 城市性質是指標明城市類屬,即反映特定城市的性質,城市職能是表明城市功用,反映特定城市的作用和承擔的義務。 2) 在多職能的城市,城市性質只構成城市職能的一部分,并非所有的城市職能都能概括城市的性質。 3) 城市性質是相對穩定的,城市職能是多變的。 聯系: 4) 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5) 在單一主要職能城市,城市性質與城市主要職能是一致的,多種主要職能的城市,城市性質是城市多種主要職能的高度概括。
二、 確定城市性質的意義
1. 確定城市性質,能成為城市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的制定提供科學的依據。
2. 確定城市性質,能為確定城市的合理規模提供科學的依據。
3. 確定城市性質,能明確城市部門結構,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
4. 確定城市性質,能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資源。
三、 確定城市性質的原則
1. 全局與局部相結合原則。,正確的原則是把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城市自身的特征及條件結合起來,并把它作為城市性質的準繩和出發點。
2. 區域內各城市合理分工的原則,諸城市在職能分工上相輔相成,形成區域內社會經濟技術優勢,取得最佳的城市組合效益。
3. 城市現狀和未來發展相結合,借以決定城市性質的條件總要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變化,有些條件可能消失如:礦產資源枯竭、行政中心變動、交通運輸條件變化、新技術的出現。
4. 詳盡地占有和分析資料。
四、 確定城市性質的依據和方法
1. 確定城市性質的依據: 1)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劃、遠景計劃和區域規劃。 2) 區域自然、資源、能源、國防及歷史條件。 3) 城市發展現狀。 4) 城市發展遠景。 5) 經濟地理位置和交通運輸條件。
2. 確定城市性質的方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綜合分析法。
第二節 城市規模
一、 城市規模的概念和分布
1. 城市規模是人口、經濟、科學技術等在城市的聚集規模。
2. 廣義的城市規模包括城市的人口規模、用地規模、生產力規模、消費力規模等。
3. 狹義的城市規模指城市人口規模。
4. 衡量城市規模大小的指標主要有城市人口數量、占用地數量和國民生產總值;一般來說,以市區的常住非農業人口作為衡量城市人口規模的標準。
5. 城市規模變化兩個城市總規模和單個城市規模(即通常所說的城市規模)。
6. 城市規模分布兩重含義: 1)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不同城市規模之間的比例關系(數量比重)。 2) 指不同規模城市在空間地位上的布局形成。
7. 研究城市規模的意義: 1) 有利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 2) 有利于充分利用區域的經濟、資源優勢。 3) 有利于確定和保持城市的合理發展規模。 4) 有利于促進大、中、小城市發揮各自的優勢。
8. 城市人口和城市個數在不同規模等級的分布構成了一個城市或地區的等級規模結構,具有差異性和動態性,但是也有一定的規律: 1) 規模——位序分布規律,一個城市的規模與它在國家所有的城市中按人口規模排列所處的位序之間有密切的關系。 2) 城市規模等級分布規律,即城市規模等級處于某等級的城市數量之間有密切的關系。 3) 規模——中心分布規律,即城市規模分布與中心地、市場區的等級體系有密切的聯系。
二、 影響城市規模的因素
1. 自然資源和能源,包括水資源和土地資源,現代城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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