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法律責任制度概述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制度的特點
1、法律責任主體,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在其實施加害或違法行為時。應承擔一定法律責任者。
2、 法律責任客體,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一般包括行為和物兩種。
3、 法律責任的主觀方面4、 法律責任的客觀方面
第二編 環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節 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 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目前,有關“環境污染”的比較有影響的概念,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議書中提出的為成員國共同接受的定義。
該建議書認為,所謂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于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性和環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現象。:.
一般認為,公害就是指環境污染。在環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詞,首見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管理規則」第3條。
我國現行環境立法對環境污染一詞沒有統一的用語,其較完整的表述是“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這種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憲法第11條的規定。
我們認為所謂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類生產、生活等活動產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質進入環境,導致環境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特性發生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自然生態改變、生物物種減少或滅絕以及危害人體健康、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壞環境的現象。
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1、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是伴隨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并且這些活動的大多數通常是在生產生活活動中進行的。
2、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是以環境質量的改變和自然生態的破壞為媒介影響和危害人類與自然生態系統的。
3、 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都是損害的結果。
第十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 大氣污染及其危害
大氣污染,是指大氣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大氣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一級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質量惡化的現象。
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說的大氣污染(空氣污染)都只是指由人為因素所引起的大氣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變化過程中所發生的大氣污染則不是法律控制的對象。
按照大氣污染的來源,可以將大氣污染分為煤煙型污染、石油型污染以及特殊型污染。
按照大氣污染的范圍,可以將大氣污染分為低空污染、高空污染以及全球污染等類型。
二、大氣污染防治立法
從大氣污染實施控制的措施與方法上看,目前主要可以將它們分為技術性措施和非技術性措施。
技術性措施主要是針對大氣污染物的生成而采取的技術方法,主要包括對大氣污染生成前和生成后的控制這兩條途徑。
非技術性措施主要是采取環境規劃與管理,以及經濟刺激、環境行政和宣傳教育等手段,促使排污單位或個人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而采取的方法。
在我國,大氣防治污染工作最早是從對工礦企業勞動場所的環境衛生保護和職業病防護開始進行的。
第十四章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
第一節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 海洋環境和海洋環境污染
系統意義上的海洋環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圍的大氣,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動物、植物和其它生物。
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將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它合法活動,損壞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現象。
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
1、 污染種類繁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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