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節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水污染
水污染的定義: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在人類生活和生產過程中排入水體,可能導致水污染的物質種類繁多,大體上可分為:病原體、需氧物質、植物營養物質、石油、放射性、有毒化學物質、鹽類、無機懸浮、熱污染因素等等。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國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不適用該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水污染”特指陸地水污染。水污染的危害有:A.損害人體健康。B.破壞生態環境。C.造成水質惡化,影響水的有效利用。
我國水污染的現狀:七大水系水污染由重到輕排列為,海河→遼河→淮河→黃河→松花江→長江→珠江。
水污染指標主要是: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和石油類。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中國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該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則性規定。
1987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國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綜合性專門法律。
國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個專門行政法規:1995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經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第二節 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一、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主管、分工負責和協同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其具體內容是:
A.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B.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
C.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衛生、地質礦產、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依據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將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
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旅游區;
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再次強調下列環境污染防治的通用基本制度:
A.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章節列為重點)
B. “三同時”制度(有關章節列為重點)
C.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有關章節列為重點)
D.排污收費制度(有關章節列為重點)
E.限期治理制度(有關章節列為重點)
F.污染事故報告、處理和采取應急措施制度(憑字面也可理解)
G.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淘汰制度(憑字面也可理解)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建議認真閱讀P254-257)(多選時掌握標題即可)
A.水污染防治規劃
B.重要江河流域省界水體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確定和水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
C.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排污收費,超標違法”)
D.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
E.城市污水的處理
F.特定水體的保護
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利用和調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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