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定》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發生變化的重要標志。
一、主要內容:
(一)目標:
協議在其序言中要求締約方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并指出協議的目標在于“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障礙,促進有效而充分地保護知識產權,保證知識產權執行不會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二)基本原則:
1、最低保護標準原則:即締約方應執行本協定的規定,但可以在其國內法中規定比本協定所要求的更廣泛的保護。
2、國民待遇原則:除《巴》、《伯》、《羅馬公約》及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有例外規定外,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締約方必須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國民以本國國民的同等待遇。但對于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及廣播組織者,國民待遇僅限于本協定規定的權利。
3、最惠國待遇原則:除本協定規定的例外情況外,締約方給予任何其他締約國家的國民的任何優惠、特權和豁免,應同時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締約方的國民。
知識產權協定的內容:共有七個部分:
(1)總則和基本原則:包括 ①成員國義務的性質與范圍。② 知識產權公約的適用與保護。③ 國民待遇。④ 最惠國待遇。⑤ 權利窮竭。⑥ 知識產權保護的目標與原則。
(2)有關知識產權的有效性,范圍和使用標準。包括 ①版權與相關權。② 商標。③ 地理標志。④ 工業品外觀設計。⑤ 專利。(自申請登記之日起20年)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⑦ 未披露信息的保護。⑧ 對許可協議中的反競爭慣例的控制。
(3)知識產權的實施。包括 ① 一般義務。② 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濟。③ 臨時措施。④ 有關邊境措施的特別要求。⑤ 刑事程序。
(4)知識產權的取得,維持以及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程序。
(5)爭端的防止和解決。主要涉及兩部分。透明度與爭端解決。
(6)過渡安排。主要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
(7)機構安培和最后條款。主要六方面:① 涉及建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重要)② 進行國際合作。③ 協定的追溯力。(重要)④ 協定的審查與修訂。⑤ 對協定的保留。⑥ 基于安全理由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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