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特征:①具有不能預見性;②具有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③屬于客觀情況。包括:①自然災害;②政府行為;③社會異常現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02 責任竟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生,這些責任彼此之間是相互沖突的。其特點:①責任竟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引起;②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③數個責任彼此之間相互沖突。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竟合發生的原因: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法律規定的強行性義務和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②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這就是侵權性的違約行為;③不法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一種合同關系;④一種違反行為雖只符合一種責任構成要件,但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到合同責任的范圍內。處理:在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竟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一種責任提起訴訟。
103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①歸責原則不同。我國對侵權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而對合同責任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②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在合同責任中,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已構成違約,不必證明其是否有過錯。③責任構成要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并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理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④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法定免責條件限于不可抗力,但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在侵權責任中,當事人不可約定免責條件,但法定免責條件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等。⑤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損害賠償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損害賠償,此種賠償不得由當事人實現約定。⑥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⑦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對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在侵權責任中貫徹的是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負責。
104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特征:①買賣合同是一方當事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價款的合同;②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①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②物的瑕疵擔保義務;③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④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買受人的義務:①支付價款;②受領標的物;③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④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05 特種買賣合同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樣品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合同和拍賣合同。
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是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定的樣品,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與樣品具有相同品質的買賣。樣品買賣的效力:①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且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②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試用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于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驗或檢驗,并以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對標的物的認可為生效要件的買賣合同。其特征:①試用買賣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②試用買賣合同是以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為生效要件的買賣合同。
106 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是指由招標人向數人或公眾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標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并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招標投標買賣的幾個階段:①招標階段;②投標階段;③開標、驗標階段;④評標、定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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