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⑴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⑵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⑶泄漏或不正當的使用商業秘密;⑷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有:①違反有效的要約邀請;②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③合同無效和被撤銷。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①因信賴對方要約邀請和有效的要約而與對方聯系、赴實地考察以及檢查標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②因信賴對方將要締約,為締約做各種準備工作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③為談判所支出的勞務,以及為支出上述各種費用所失去的利息。
22 合同條款中,提示性的合同條款有: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②標的;③質量和數量;④價款或酬金;⑤履行的期限;⑥履行地點和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默示條款的種類:①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條款;②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的條款;③合同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的條款;④明示或約定俗成的交易規則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的條款;⑤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的普通條款。
23 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分析和說明。合同解釋的原則:①以合同文義為出發點,客觀主義結合主觀主義原則;②體系解釋原則;③歷史解釋原則;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則;⑤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⑥合法原則;⑦誠實信用原則。
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①以客觀合理性標準解釋的原則;②統一解釋原則;③限制解釋原則;④調和解釋原則;⑤個別商議條款優先原則。免責條款的解釋原則:①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釋原則;②不得將“免責條款之合意”視為“自甘冒險”的解釋原則;③非為企業合理化經營所必需的免責條款應從嚴規制的解釋原則;④限制解釋原則在免責條款上要具體化。
24 限制解釋原則在免責條款上的具體化:①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解釋為只免除違約責任;②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時,若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只解釋為免除無過錯責任;③適用于“隱蔽性瑕疵責任”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責任”不明確時,只免除“隱蔽性瑕疵責任”;④適用于“隱蔽性瑕疵責任”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責任”不明確時,只免除“隱蔽性瑕疵責任”;⑤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若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貨物的質量不提出異議,視為貨物合格;⑥有權約定免除第三人所負責任的情況下,若免責條款所欲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負之責不明確時,解釋為只免除第三人所負的責任。
25 合同漏洞發生的原因:①當事人對于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②當事人對于非必要之點雖經表示,但未獲協議;③合同的部分條款因違反強行性規范或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而無效。
26 合同權利:又稱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向債務人請示給付并予以保有的權利。①合同債權是請求權;②是給付受領權;③是相對權;④具有平等性;⑤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
合同債權的效力:一項完全的合同債權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請求力,是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的效力。執行力,是債權人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后,得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依法自力實現,是在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或妨礙,情事急迫卻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的情況下,債權人自行救助,拘束債務人,扣押其財產的效力。處分權能,是抵銷、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效力。保持力,是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該給付的效力。
27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質與量。認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從幾個方面:①有時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②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③也可以是由當事人約定產生。
28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①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不受合同類型的限制。②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③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受到損害時,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9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有口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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