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其特征:①無效合同的違法性;②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③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④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即:①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②違反了強行性規定,而非任意性規定;③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42 合同的未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區別:①從概念和構成要件來看,合同的未成立是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合意,合同的無效是合同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②從合同解釋方法的運用來看,當事人不否認合同成立但主要條款有遺漏時,允許法院通過合同解釋促其成立,對于無效合同,法院不能通過合同解釋方法促其生效。③合同未成立當事人已經履行的,可以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而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④對未成立的合同,只要當事人不提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不主動追究,而對無效合同,法院、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均可主動追究。⑤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責任,無效合同不僅產生民事責任,還可能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3 無效合同的種類: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地合同;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合同。
欺詐: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因欺詐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須具備的條件:①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②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③被欺詐的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④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⑤欺詐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
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合同。因脅迫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應符合的條件:①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②脅迫者實施了脅迫行為;③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④脅迫行為是非法的;⑤脅迫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其特點:①當事人出于惡意;②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③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又稱為隱匿行為。其特點:①這種行為就外表來看是合法的;②合同行為只是一種表象,其被掩蓋的是一種非法的隱匿行為;③當事人主觀上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隱匿的行為與外表行為不一致。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應注意:①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②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規定;③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范,既包括內容的違法,也包括形式的違法。
44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其特征:①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②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③在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④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①撤銷權針對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銷權;解除權則可能是基于法律規定的原因而產生的,也可能基于雙方事先約定而使當事人在出現某種情況時享有解除權。②撤銷既可以針對合同,也可以針對其他法律行為而實施;解除原則上只適用合同,而不適用于其他行為。
45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②顯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④趁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使合同變更或撤銷的誤解的條件:①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②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③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④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特點:①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②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③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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