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一節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概述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第二節 清償
一、清償概述
清償,是指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二、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依合同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
三、清償費用
清償費用,是指清償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四、清償的抵充
清償的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
清償的抵充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是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
2.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
3.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至少是足以清償一宗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其為一部清償,也不發生抵充問題。
清償抵充的方法可分為三種:
(1)合同的抵充。
(2)清償人指定的抵充。
(3)法定抵充。
第三節 抵銷
一、抵銷概述
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兩種。
抵銷的功能,一是節省給付的交換,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確保債權的效力。
二、抵銷的要件
(一)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二)雙方互負債務,必須其給付種類相同。
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三)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也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可抵銷。
(四)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三、抵銷的方法
抵銷為單獨法律行為,應適用法律關于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規定。
抵銷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
四、抵銷的效力
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到得為抵銷時消滅。
第四節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提存與債權人的關系為私法關系,他們與提存部門的關系為公法關系。
二、提存的原因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三、提存的主體
提存的主體,又稱提存的當事人,包括提存人、債權人(提存受領人)和提存部門。
四、提存的標的
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
五、提存的方法
六、提存的效力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提存物在提存期間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標的物風險也歸提存受領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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