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期間與送達
期間制度實際上表明了人類社會對訴訟制度的一種期待,它基于一種價值的追求,即效率價值。期間是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時間和期限上的要求,在特定的時間內必須完成特定的訴訟行為。如果沒有完成,對于司法機關而言,就是失職;對于當事人而言,就意味著對某項權利的放棄。在學習中,要主要掌握以下幾個問題:一個是法定期間,刑訴法中到底有哪些期間規定;二是期間如何計算;第三個是期間的延長和重新計算;第四是當事人耽誤訴訟期間的恢復。
送達制度的目的主要保證執法的嚴肅性,送達是固定訴訟文件移轉過程的一個法律手續,教材上還介紹了直接送達、間接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這樣幾種送達方式特別應當注意的是,調解書的送達不適用留置送達。
第三部分 程序論
第十二章 立案
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端和必經程序,相當于一個過濾器,決定有無刑事案件存在,以及是否要用刑事訴訟程序來追究。它具有兩個功能:一是節省司法資源,二是防止對無辜人的追究,因為刑事訴訟程序對一個人的傷害很大,為避免無辜的人牽扯入訴訟中,法律上必須設立一個立案的程序。這一章需要掌握的幾個問題:
一、立案的材料來源(立案的根據),檢舉,控告,揭發,犯罪分子的自首,司法機關的主動發現。
二、立案的條件有兩個,一是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存在,二是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立案的程序:受理,審查決定,處理,對不予立案的監督機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立案材料的受理不受管轄的限制。
第十三章 偵查
偵查,也就是俗稱的“破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措施,以搜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為起訴和審判提供事實依據的訴訟階段。
偵查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偵查行為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書證物證,鑒定,通緝。重點掌握法律規定的各種偵查行為在訴訟程序上應該注意的問題。(考點可能涉及)
偵查終結后,案件有兩種可能:
1.不構成犯罪的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訴訟程序結束)。
2.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起起訴。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章 提起公訴
這一部分需要掌握的是三個內容: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不起訴。其中,審查起訴包括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和步驟;提起公訴主要掌握提起公訴的條件和需要移送的材料(注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移送材料的區別);不起訴部分要知道不起訴的種類及各自的適用條件,以及不起訴決定所要履行的法律手續(因為訴訟程序是國家權力的運行,不能不了了之):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等等。
第十五章 審判
本章無考試內容
第十六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有三種:公訴案件第一審、自訴案件第一審和簡易程序,其中公訴案件第一審是重點,自訴案件和簡易程序主要掌握其與公訴案件和普通程序不同的地方。
第一審普通程序需要掌握下列一些內容:庭前審查(內容、方法和處理),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法庭審判程序(庭審預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法庭審理中斷的制度(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的適用條件,對訴訟期間的影響)以及判決、裁定、決定。
一審最終有三個走向:無上訴和抗訴的案件——判決生效,無上訴和抗訴但是死刑的案件——死刑復核程序,提起上訴或抗訴的案件——二審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
這一章掌握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上訴和抗訴的主體,理由,期限,方式;
二、二審的兩大原則: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概念,貫徹、執行,限制);
三、二審的審理方式:哪些案件需要開庭審理,哪些案件實行調查訊問式審理;
四、二審的裁判方式: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哪些處理決定;
五、二審的走向:非死刑案件——判決生效,死刑案件——死刑復核程序。
第十八章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我國專門針對死刑案件設立的一個程序,其目的是貫徹少殺慎殺的思想,基于古代的復奏制度而來。需要掌握的三個問題:
(1)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權:一般規定是什么,如何授權的;
(2)死刑立即執行案件保送復核的材料和方法;
(3)經過復核后可以作出哪些處理決定。
第十九章 審判監督程序
刑事訴訟按照上述步驟下來,但是如果出錯怎么辦?不同國家對此有不同態度:美國認為法院沒有錯誤的判決,而只有不被當事人接受的判決,所以上訴可以無限制,一直到聯邦最高法院,但是沒有再審的制度。大陸法系認為法院判決可能出錯,因此就設立了再審制度,但是對再審的啟動的條件很嚴格,三審終審,審級只能是最高法院,只有重大法律意義的案件可以再審,只有為了被告人的利益才能再審。我國奉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加上我國審級制度本身有問題,造成了我國審判監督程序的廣泛適用。
審判監督程序在三種情況(剛剛生效交付執行時,執行過程中,以及執行完畢)下都可能發生。教材主要涉及三個問題:提起的主體和理由,如何看待申訴,審理程序如何進行。(執行和審判監督程序不考)
第二十章 執行
執行是把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付諸實施,其鮮明的特征是強制性(區別與民事訴訟的自愿履行為主,強制執行為輔),還要注意執行主體的多樣性。課文主要講述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刑訴法對死刑的執行介紹的最為詳細,其他刑罰的執行實際上只是講述了如何交付執行,而具體的執行方法則是監獄改造的內容。
二是執行中的刑罰(減刑、假釋、監外執行、死緩)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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