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在教材上將合同分成了8類??忌谧詫W時應注意其分類標準和法律意義。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這是以法律上是否已經確定了合同的名稱和規則為標準分的?!逗贤ā反_定了15種合同的名稱和規則。在法律適用上,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規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這是以合同當事人雙方是否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為標準分的。如買賣合同為合同,借用合同為單務合同。其區分的法律意義有三:(1)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上不同;(2)在風險負擔上不同;(3)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這是根據當事人是否從合同中獲得利益為標準分的。在法律上,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合同,有些合同則必須是無償的,如借用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以合同法律效力的產生僅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還是要以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作為其生效要件為標準分的。這一區分的意義在于確認合同的效力。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這是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應具備一定的形式為要件為標準來分的。現行《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為主,合同的形式由當事人自由確定,同時,法律又規定,對有些合同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批準形式、登記形式。
6、本約(本合同)與預約(合預備同)。所謂“預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
7、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根據訂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否為自己謀取利益。實際中,大部分合同是為自己訂立的,特殊情況下,會產生為他人訂立合同的情況。如合同中的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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