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償
清償是指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二、抵銷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債的抵銷,主張抵銷一方應向對方發出抵銷的通知。
根據《合同法》規定,抵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第三人的債權即使第三人同意,也不得抵銷。
2.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合同法》第100條規定,如果標的物的種類、品質不相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必須是債權已屆清償期,即雙方互負的債務都已經到期。對于一方債務已經到期,另一方的債務未到期的,只要未到期一方愿意放棄未到期的期限利益,也可以抵銷。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在實際中,有些債因其性質決定不能抵銷的,如與人身相關的賠償。
三、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有權將標的物提存。提存可以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自提存時起,債務人便被認為已經履行了債務。自提存時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均由債權人承擔。
在我國,提存采用提存公證的方式,即債務人向公證機構提出提存申請,經公證機構接受,并由提存人將提存的事實通知提存受領人,提存即告完成。
四、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關系的單方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有處分自己債權的權利,債權人主動免除債務人債務,只要該免除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加禁止和干預。免除作為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便可生效。
五、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歸于同一人,如債務企業被債權企業兼并。債可以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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