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合同關系的相對性也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產生于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這也是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性質規定。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視為事先約定的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金額。當然,在承認違約責任的補償性的同時,并不完全否認違約責任的制裁性。由于違約責任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因而也體現了一定程度上的制裁性。
4.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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