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的這一規定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即在合同的形式上,當事人有自主選擇權,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應遵守規定。
二、合同的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內容的形式。合同采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三、合同的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一般有表格合同;合同憑證,如車票、保險單;合同確認;格式合同。書面形式的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等優點。
四、推定形式
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承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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