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法定理由的原則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是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基本原則和法定依據。
(一)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法定條件的理由
1、它是婚姻本質的要求,符合馬克思主義關于離婚問題的基本理論。
2、是我國長期立法、司法實踐的總結。
3、反映了當代世界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
(二)感情破裂和調解無效之間的關系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它是判決離婚的實質條件,調解無效系指當事人既不能達成同意和好也不能達成同意離婚的協議,它是判決離婚的程序條件,從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之間的關系來看,感情確已破裂必然調解無效,而調解無效不一定意味著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原因很多,有時往往同當事人的態度有關,有時也同調解的方法不當有關。所以,在調解無效時還要查明無效的原因,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判決準予離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調解雖屬無效,亦可判決不準離婚。認為只要調解無效,法院就只能判決準予離婚,而不能判決不準離婚的看法,顯然是與立法精神不符的。
(三)應如何認定感情是否破裂
對夫妻感情狀況作出正確的判斷,是處理離婚糾紛的關鍵。一般可以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和有無和好的條件等方面進行考察。
1、看婚姻基礎。雙方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還是包辦強迫的?是在婚前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而結合的,還是由于缺乏生活或其他原因草率結合的這些因素,直接關系到婚姻的質量,并對婚后的感情和離婚糾紛的產生等,都會有掛接或間接的影響。
2、看婚后感情。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內容。一般說來,婚姻基礎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但是,婚姻基礎只能說明過去,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出現的變化。在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的關系問題上,我們既要看到過去,更要立足于現實,應當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3、看離婚原因。種類糾紛的情況不一。一定要查明產生離婚糾紛的真正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只有這樣,才能針對性地做好調解工作,才能正確地估計離婚原因與夫妻感情破裂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是否具有和好的可能等問題。
4、看有無和好條件。審判實踐證明,依訴訟程序處理的離婚糾紛,通過人民法院的認真調解,重新和好的占有相當的比重。只要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創造各種條件,盡量幫助當事人把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反之,對那些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和好無望的夫妻,應依法準予離婚,不要拖延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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