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離婚立法主義的變化
離婚立法由嚴格走向寬松,由宗教走向世俗。其發展過程可大致概括為:由禁止離婚主義到許可離婚主義;由專權離婚主義到平權離婚主義;由有責離婚主義到無責離婚主義;由限制離婚主義到自由離婚主義。
1、禁止離婚主義
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間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均不得離婚。
2、許可離婚主義是指允許夫妻基于法律事由,解除婚姻關系的立法主張。
(1)專權離婚主義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單方面享有較多的離婚權,而妻本人沒有離婚權或者離婚權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所以也稱為男子專權離婚主義。這種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經濟上處于統治地位的必然結果。
(2)限制離婚主義是指夫妻雙方均享有離婚請求權,但法律對離婚條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張。即法律明確規定離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才準許離婚。故而又稱其為“有因離婚”。
(3)自由離婚主義是指根據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愿。無論當事人有無過錯,只要婚姻關系破裂的,均準予離婚的立法主張。
(二)我國離婚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離婚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古代離婚何概括為四種方式:七出、和離、義絕、呈訴離婚。
1、七出
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1)“不順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
(2)“無子”
(3)“淫”
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系。
(4)“妒”
指妻子好忌妒。
(5)“有惡疾”
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
(6)“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閑話。
(7)“竊盜”
指妻子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即存有私房錢。
2、和離:通過協議方式離婚。
3、義絕: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之間,雙方的一定親屬之間,發生了夫妻情義絕斷,一方或相互有謀害、毆殺等情事時,法律強制其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夫毆打妻的祖父母、父母;
第二,夫殺害妻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三,夫妻雙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殺;
第四,妻辱罵、毆打夫之祖父母、父母;
第五,妻殺傷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六,妻與夫之緦麻以上的親屬相奸,及夫與妻母奸;
第七,妻欲害夫。
4、呈訴離婚: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向官府提起離婚訴訟,由官府依法判決。
舊中國的離婚制度主要指國民黨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親屬編中所規定的離婚制度。該法在離婚問題上的規定反映了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特點,其在形式上模仿日本、德國大陸法系親屬法的體例,但在內容上仍保留了不少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規定了兩愿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兩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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