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權的限制
?。ㄒ唬ΜF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特殊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边@一規定是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旨在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進行特殊保護,有利于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斗力,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關于這一規定,應明確以下幾點:
1、關于現役軍人的范圍問題
所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男女軍官、士兵,不包括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
2、適用條件
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是非軍人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或雙方都不是軍人的,不適用此條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只能是非軍人提出離婚,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如果是軍人提出離婚,沒有必要征得非軍人的同意,也不適用此條的規定。
3、適用《婚姻法》第33條的例外情況:“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且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方要求離婚的,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比如,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執行《婚姻法》第33條規定應貫徹實事求是的精神即在離婚問題上既要依法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保護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具體說來,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如果其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非軍人一方沒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離婚的,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原告進行說服教育,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關系惡化,婚姻已經破裂,確實不能繼續維持,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離婚之必要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經其同意后可準予離婚。
(二)在離婚問題上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边@是我國婚姻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也體現了在離婚問題上對婦女的特殊保護。
1、這一特別規定的性質
這一特別規定僅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并不涉及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仍然是從保護婦女、胎兒或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的。因為如果男方在特殊時期內提出離婚,無疑對女方是一個打擊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這一特別規定的例外
?。?)女方在此期間內提出離婚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這是因為,本條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離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準備,認為離婚才代表其利益。此時如不及時受理和不判決離婚,反而會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對孕、產婦、嬰兒的保護。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也應準許。只有這樣解釋才符合《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本意。
(3)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何謂“確有必要”,根據審判實踐,遇有下列情形時應變通處理:第一,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對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應視其迫切性及時受理離婚請求;第二,女方婚后與人通奸以致懷孕,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法院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強調對婦女和嬰兒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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