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養、繼承、共同財產、禁婚效力)
1、扶養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也互負扶養義務,如有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并可向法院起訴。
2、繼承
婚姻法、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為法定繼承人,當這些親屬一方死亡后,對無遺囑或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除依法喪失繼承權者外,享有法定繼承權。
3、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歸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4、禁婚效力
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基于倫理考慮亦應禁止結婚。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法定代理、監護、對失蹤人、精神病人的申請宣告效力)
1、法定代理的效力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權,進行民事活動。
2、監護效力
近親屬是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3、對失蹤人、精神病人的申請宣告效力
宣告、撤銷
4、繼承效力
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犯罪構成、告訴、和解)
1、犯罪構成效力
虐待罪、遺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必須具有親屬關系才能成立,如沒有親屬關系,構成其他罪。
2、告訴、和解的效力
以上犯罪除重傷、死亡之外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
(四)在訴訟法上的效力(回避、上訴、申訴、申請執行效力)
1、回避的效力
在刑訴、民訴、行政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鑒定人員和勘驗人員如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應自行回避,如不回避,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
2、上訴、申訴的效力
對一審判裁近親屬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上訴;
生效判裁不服可以申訴。
3、申請執行的效力
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行政判裁或調解協議中涉及財產內容,義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近親屬為法定監護人的,可以被監護人的名義申請強制執行,但在強制執行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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