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1、婚姻的成立亦稱結婚是指男女雙方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
狹義的結婚:僅指夫妻關系的確立;
廣義的結婚:婚姻的成立和訂立婚約兩個方面。
近現代各國的親屬立法,大多將婚姻的成立作為狹義上的規定,訂婚已不再是結婚的程序。
2、婚姻成立的特征:
(1)結婚行為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兩個方面。
(3)結婚行為的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結婚行為形成夫妻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要件
1、實質要件:婚姻當事人以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包括結婚的必須具備的條件和結婚的禁止條件。
2、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例題·單選題]我國法學和法律實務的習慣用語中,歷來是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稱為( )。
A.結婚條件
B.必備條件
C.公益要件
D.結婚程序
[答案]D
[解析]在我國,結婚的形式要件稱為結婚程序。
婚姻成立方式:
事實婚(不要式婚)
形式婚(要式婚)
事實婚:當事人雙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即為成立,法律承認其婚姻效力。
形式婚:結婚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方式。
又可分為宗教婚、法律婚(民事婚)。
中國古代的聘娶婚也屬于形式婚的類別。
我國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結婚登記的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的成立要件:
實質要件
必備條件-積極條件下 雙方合意
法定婚齡
禁止條件-消極條件 近親不可結婚
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不可結婚
形式要件 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方式。
3、傳統的親屬法上,婚姻成立的要件劃分為公益要件和利益要件。
公益要件: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要件,結婚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不得重婚等。
利益要件:涉及個人利益的要件,如雙方合意,不受公權干涉,我國要求統一國家、社會、個人三者的利益。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復習筆記匯總
09-152023年浙江自考西方行政學說史復習資料:西方行政學的產生
03-02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有限效果論
08-302022年浙江自考中國古代文學史(一)第三編第九章復習資料
10-312023年4月浙江自考中外教育簡史復習筆記:英國近代教育制度
12-08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論幼稚師范教育
06-05自考輔導資料:2019年10月《美學》知識點-崇高的內涵與特點
09-17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雅典的學前教育
06-072023年4月浙江自考新聞學概論復習筆記:社會主義新聞事業對從業者的基本要求
12-052023年4月浙江自考新聞學概論復習筆記:新聞批評與正面宣傳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