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養的概念
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領養他人子女者為收養人,即養父母;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收養的父母、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福利機構稱送養人;被他人收養的人為被收養人。
(二)收養的特征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終止與自然血親不盡相同,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養行為的身份性
2、收養關系主體的限定性
3、收養關系的可變性
(三)收養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收養與寄養的區別
寄養是指父母因某種原因,暫時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而委托他人代為撫養的行為。收養與寄養有如下區別:
(1)收養關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而寄養無須經過法定程序。
(2)收養關系建立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擬制血親關系;而寄養不產生此關系。
(3)寄養關系隨寄養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臨時性;而收養關系則是長期甚至永久的。
2、收養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區別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在“父母子女關系”一章中已作了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區別表現為:
(1)法律關系產生的根據不同。收養關系是依據法律規定而成立的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各國法律關于收養當事人須具備的實質條件和收養的程序一般均有明文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關系得以成立,否則是不能成立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則是附屬于婚姻關系的一種法律關系,它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自然形成的。法律對繼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條件和程序均未作任何規定和要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完全是由雙方的意愿而定。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擬制血親關系,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姻親關系
(2)法律關系規定的權利、義務不同。
(3)法律關系的消滅不同。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養父母和養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養的權利。而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解除,則分兩種情況而論。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可因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離婚或繼父母死亡、或親生父母死亡而解除;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在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離婚后是否解除,取決于雙方的意愿。如果雙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關系則繼續保持,反之則沒有任何關系。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復習筆記匯總
09-152023年浙江自考西方行政學說史復習資料:西方行政學的產生
03-02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有限效果論
08-302022年浙江自考中國古代文學史(一)第三編第九章復習資料
10-312023年4月浙江自考中外教育簡史復習筆記:英國近代教育制度
12-08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論幼稚師范教育
06-05自考輔導資料:2019年10月《美學》知識點-崇高的內涵與特點
09-17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雅典的學前教育
06-072023年4月浙江自考新聞學概論復習筆記:社會主義新聞事業對從業者的基本要求
12-052023年4月浙江自考新聞學概論復習筆記:新聞批評與正面宣傳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