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擬制效力
即形成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依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后,會形成如下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收養法》第23第1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消除
《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4、關于養子女的姓氏
《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并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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