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和扶助
《婚姻法》第21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1、贍養扶助的內容
贍養,指子女在物質上、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條件。扶助,指子女給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贍養人的義務還表現在:(1)應當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人遷居至條件低劣的房屋;(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從心的勞動;(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30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2、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者的強制措施
《婚姻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3、司法實踐中關于贍養應注意的問題
有的子女從小沒有享受到被父母撫養的權利,那么,他成年后是否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呢?對此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由于客觀原因使父母沒能履行或無力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成年后,仍應贍養父母。如果父母有負擔能力,基于主觀原因,對子女犯有故意殺人罪(未遂)、虐待罪、遺棄罪或者父親奸污女兒(強奸罪),子女成年后,允許他們不贍養父母。
但是,如果父母僅有虐待、遺棄子女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僅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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