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商標權的保護
第一節 商標保護概述
一、保護商標權的意義: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保護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保護商標權是健全商標法制的中心環節。(意義)
1、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義競爭秩序。
2、制裁侵權行為,維護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3、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二、保護范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二節 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一、概念:是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侵權行為的種類: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第三節 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縣級以上)、法院。
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3、處以罰款。50%——5倍;直接責任人員,1萬元以下罰款
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適用于商標侵權。
1、賠償數額:《商》堅持“填平損失”原則。
2、即發侵權的制止:是指正在實施但損害后果尚未顯現出來,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
3、證據保全。
三、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刑事責任:
1、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這些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是侵權行為但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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