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的概念和條件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約只是一種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
2、要約的生效要件:
第一,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并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據《合同法》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第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筑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
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后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第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后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并作出承諾。
第四,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內容,并決定是否承諾。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與要約的區別主要有:
1、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區分。要約包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是指按法律明確規定為某種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來區別。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來區分。如果訂約提議的內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來區分。要約邀請大多數情況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
5、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三、要約的法律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采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并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并了解內容。(2)采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的存續期間。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四、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后,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通過某種方式阻止要約生效。任何要約都是可以撤回的要約,但按《合同法》規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先于要約或者和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才能有效。
2、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后,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滿好玩消滅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不可撤銷:(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2)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并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是撤回是對沒有生效的要約,而撤銷是對已經生效的要約。
五、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的原因有:(1)承諾期限屆滿而沒有承諾;(2)要約被要約人撤銷;(3)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4)受要約人對要約要約的內容作出實際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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