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的概念和要件
1、承諾的概念: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諾必須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請注意必須是受要約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若要約是向數個特定人作出,則數個特定人均可成為承諾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約人,不能接受承諾,第三人作出的“承諾”視為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確定的期限即為要約中規定的期限。如果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若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并到達要約人。合理的期限請考生了解掌握。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不得限制、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否則,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并作出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要求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二、承諾的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所謂到達,指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要約人是否實際閱讀或了解承諾通知不影響承諾的效力。若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當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生效。
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一般不發生承諾生效的效果。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要約人規定;未規定期限在合理期限內)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若受要約人不承認其承諾,遲到的承諾為新發起的要約。
承諾撤回是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承諾撤回必須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時,才能生效。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復習筆記匯總
09-152023年浙江自考西方行政學說史復習資料:西方行政學的產生
03-02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有限效果論
08-302022年浙江自考中國古代文學史(一)第三編第九章復習資料
10-312023年4月浙江自考中外教育簡史復習筆記:英國近代教育制度
12-08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論幼稚師范教育
06-05自考輔導資料:2019年10月《美學》知識點-崇高的內涵與特點
09-17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雅典的學前教育
06-072022年10月浙江自考《政治經濟學》重點復習第十三章
07-062022年浙江自考市場消費經濟學考點四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