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有以下特點:
1、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這里需要注意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2、一方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當事人違背了其負有的應依誠信原則產生的先契約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締約上的過失。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要約的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義務;協作和照顧的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不得濫用談判自由的義務。
3、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根據《合同法》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有以下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換言之就是存在主觀上的惡意,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是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反有效的要約邀請;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合同無效和被撤銷。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在締約過失責任中,應當以信賴利益作為賠償的基本范圍,也包括間接損失。具體包括:
1、因信賴對方要約邀請和有效的要約而與對方聯系,赴實地考察以檢查標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
2、因信賴對方將要締約,為締約做各種準備工作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
3、為談判所支出的勞務,以及為支出上述各種費用所失去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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