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行為以外,其他民事法律為都可以由當事人設定條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合同附條件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條件中,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而不是必然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事實。
根據條件對合同本身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將條件分為兩類:
(1)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等所符的生效條件成就時,合同才能產生效力。如贈與合同中,雙方約定,如果對方考上重點大學,即贈與其一臺電腦。這里的考上重點大學便合同生效的條件。
(2)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在這類合同中,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經生效,一旦所符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消滅。如甲乙兩人訂立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同時約定,如甲的兒子大學畢業回來工作,則合同提前解除。
二、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期限與條件不同,期限是將來確定的事實為內容。
期限分為兩種:
(1)生效期限,又稱延緩期限或始期,是指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期限。這類合同在期限到來之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又稱解除期限或終期,是指決定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這類合同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繼續有效,而在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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