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弼德院:是晚清政府在成立仿“責任內閣”時,仿照英、日樞密院設立的機構,其作為皇帝的機構,并用以制約內閣。
42、簡述西周的中央官僚機構?
(1)在西周在央國家機關體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權力最大。從實際看,周天子在全國范圍內擁有以下六種權力,即主祭權、冊封權、全國軍隊統帥權、官吏任免權、授予爵祿和進行賞罰之權、巡獰權。
(2)西周中央政府在周王以下設有輔弼大臣,傳說三公,即太師、大傅、太保為最高輔佐官員。到西周晚期,官僚機構的權力開始集中于一人,出現《周禮》中所說的天官冢宰這種百官之長的職位與人物,這已類似于秦漢時期的丞相。
(3)三公以下有政務官和文化教育官兩個系統。最重要的政務官是三司,即司徒、司馬、司空。此外,還有專掌司法的司寇。文化教育官系統官員包括大史、大祝、大卜負責宗教。文書冊命等事務,帶有神職色彩,其地位亦十分崇高,但總的來說文教官的地位較政事官低。
除上述兩類外廷官外,在王宮內廷還有以‘宰’為首的宮內事務官。
43、簡述唐代啟敕的草擬和頒行過程?
(1)草詔有三種程序:一、由宰相將君相議政結果整理要點,稱為‘詞頭’,作為草詔的依據,中書舍人中負責草詔的‘知制誥’據宰相交下的詞頭負責草詔;二、皇帝派宦官至中書宣布詔敕要點,中書記錄,稱為‘宣底’;三、皇帝召知制誥入宮面授要點。
(2)審詔要經過四個程序:一、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二、中書舍人如無異議,由中書令、中書侍郎與中書舍人共同簽名送門下審議;三、門下給事中審議后,如認為不妥,可在稿上涂改奏帶中書;四、經門下給事中審議通過的詔書,由侍中、侍郎、給事中共同具名申請交發尚書省執行,經皇帝審定認可后正式交尚書省施行。
44、簡述金代的官員考核制度?
金代行政官員的考核由吏部負責,主要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對任職由滿官員的政績予以考評;二是對所有在任官員進行考核。
(1)金代對任職廟滿官員的政績考評有一套完備的制度。官吏赴任時均要帶一紙證書,稱‘解由’,‘解由’上詳敘官員在上一任期內的政績及任期和資歷,吏部根據‘解由’來評價官員的政績和才能,并將‘解由’主要內容摘抄下來,稱‘銓頭’,再將該官員歷任‘銓頭’匯集起來,成為該官員的人事檔案,稱‘行止簿’,作為吏部對該官員進行人事調整的依據。
(2)金代對所有在任官員的考核也有一套完備的規定。以對縣令的考核為例,泰和四年金代制定考評法,即‘四善、十七最之制’,實際是對縣令進行政績、才能和個人素質測評的21項標準。明昌四年,金代又采取以官員任職區域內人民的態度作為考核依據的考核方法,凡得到轄區內人民稱贊的官員即被認為是廉能官。
45、簡述抗戰時期國民政府提高軍事委員會地位的措施?
抗日戰爭開始后,國民政府授權軍事委員會長執行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統帥陸海空軍’的職權,指揮全民,負國防全責。同時,軍事委員會內部領導體制及機構也作了較大調整,大大地提高了軍事委員會的地位。 (1)改變領導體制。抗戰前,軍事委員會會除委員長外,設立副委員長和常務委員。抗戰開始后,軍事委員會取消了副委員長和常務委員,只設委員長1人,由陸海空軍大元帥兼任,行使‘統率陸海空軍’職權。
(2)進一步擴大編制。抗戰開始后,不僅平時直屬國民政府的軍事機構,如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軍事參議院等移歸軍事委員會管轄,而且行政院的軍政部,海軍部也歸其兼領,另外,還添設了政治部,戰地黨委員會等機構。軍事委員會堪稱國民政府直屬機關中最龐大的機關。
(3)進一步加重職權。抗戰開始后,軍事委員會不僅是最高軍事機關,而且是統轄全國軍民作戰的大本營,凡軍令、軍政、軍法、后勤、海軍、空軍、撫恤、軍事人員銓穩衡考績及獎懲、部隊政治訓練、政治農救會、民眾軍事訓練等,均為其職權范圍。此外,通過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還控制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人事安排和調動。
可見,軍事委員在抗戰期間也發展成為國民政府中地位最高、權勢最重的機關,它名義上直屬國民政府,但實際權力遠在國民政府之上。
46、簡述蘇區的行政決策?
(1)中國共產黨是蘇維埃政權的領導者。黨對蘇維埃的領導主要表現在決策問題上。蘇區黨組織對蘇區政府的行政決策有著決定性的作用。蘇區政府的決策行為,主要是根據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制定具體的執行性方案。
(2)蘇區政府行政機關的決策,主要采取議制和首長負責制兩種形式:
一、中央人民委員會和地方各級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均實行合議制。中央人民委員會設常務會議,屬人民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各項重要事宜,都要經由合于法定人數的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地方各級蘇維埃執行委員會組織主席團,并依照法定期限召開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屬于各自權限內的重大事務。
二、中央人民委員會所屬各部和地方蘇維埃執行委員會所屬各部,則實行首長負責制。這種首長負責制與一般意義上的‘一長制’并不相同,而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同集體領導相結合的首長負責制。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是‘首長制’與‘合議制’的有機結合。
47、試述明朝的科舉制度?
明朝的科舉考試依四書五經命題,按八股文格式取士,實行院試、鄉試、會試、殿試四級考試制度。
(1)正式考試之前要舉行兩次預備性考試,分別由考生所在縣、府長官主持。凡通過縣試者有資格參加縣學,凡通過府試者除參加府學外,還有資格參加正式考試,稱為童生。
(2)院試在府城或直隸州治舉行,由各省學道長官學政主持。院試及格者稱生員,俗稱‘相公’或‘秀才’。考中秀才就意味著從此脫離平民階層而踏入統治圈內,成為走上仕途的起點。
(3)鄉試在南、北二京和各省城舉行,秀才國子監監生具有參加鄉試的資格。鄉試每三年一次,由皇帝欽命的主考官主持。鄉試考中者稱舉人,舉人獲得會試資格,即使會試不中,也可被授予官職。
(4)在鄉試的第二年,全國舉人赴京參加會試,會試由禮部主持,考中者稱‘貢士’。
(5)貢士還要到奉天殿試,即皇帝親自主持的一場策試,殿試后分三甲出榜,皆稱進士。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依次稱狀元、榜眼、控花;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一甲三人即授翰林院修撰和編修之職,二、三甲進士可參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試,稱館選,館選考取后稱庶吉士,在翰林院學習三年,學成后授職。明中葉后形成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的局面,凡經館選而成為庶吉士的進士均被認為是儲相。庶吉士雖晚三年授官,且學習期間待遇微薄,生活清苦,但許多進士都樂于此道,因為庶吉士在未來仕途上處于易飛黃騰達的優越地位。
48、試述清朝的行政監察制度?
(1)清朝監察系統基本承襲明代制度,以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都察院主要職責是監督政治得失、彈劾不法官吏和對各級行政機構的政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除擁有上述權限外,都察院長官可參與議事,有決策參議權,又可參加重大案件的會審,故有司法權。
(2)清訪明制制設置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清初六科尚為獨立機構。雍正元年六科并入都察院,成為督察院的下屬機構。六科主要任務有二,一是掌發‘科抄’,即每科每日派級事中一人到內閣接收題本,然后抄給有關部門分別承辦;二是監察六部等職能機構執行政務,監察方式是注銷各部文卷,以審查各部門處理政事有無違反有關規定。此外,六科還擁有封駁權,但已遠較明代為小,它所封駁的僅是內閣發出的一般文件,對軍機處發出的機密諭旨則無權封駁。
(3)都察院下設有十五道監察御史。監察御史職權范圍非常廣泛,除負責監察所轄省區外,還有監視中央各機構、彈劾京官之權。內閣、都察院、翰林院、詹事府、太醫院、步軍統領衙門和六科由十五道分別負責稽查,其余機構由六科和十五道雙重稽查。中央各機構每月兩次將文件送往相應科、首衙門進行注銷,只有軍機處不在監察機構的監察范圍內。除注銷文卷外,還有照刷文件的制度,即對各機構的財政情況實行檢查。實施這種檢查的是十五道中的河南道,主要是審察財務單中的各種違反規定之處,以有無侵挪款項為檢查重點。
(4)清朝對地方的監察采取雙軌制。一方面由十五道監察御史按道對地方政府實行監控,對各級地方官員執行監督。另一方面,清朝還有一系列地方監察系統。總督、巡撫例兼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對所轄地區地方政務有監察責任。各省按察司是專管一省的司法與監察機構,也有行使監察的職權。省、府間的道也有監察省內某一區政務或某一具體業務的權力,故又稱道的長官道員為監司。
(5)清朝還設有兩個特殊的監察機構,即宗室御史處和內務府御史處。宗室御史處專門負責監督宗人府,內務府御史處專門負責對內務府府的監察。
(6)從上述可以看出,清朝監察系統在機構設置上較前代更為嚴密和完整,在稽查制度上也更為詳密。但清朝監察制度是專制皇權高度發展的產物,其弊端極其明顯。清朝監察機構和作為專制皇權工具的職能表現特別突出,監察制度是皇權高度發展的產物,其弊端極其明顯。清朝監察機構和作為專制皇權工具的職能表現特別突出,監察機構的維護封建法制、進行自我調節的職能效果甚微,皇帝控制下的決策機關軍機處不在監察機構的監督范圍內,科、道合一雖使監察系統減少了重迭和機構間的牽制,卻使給事中對皇權有一定程度牽制的封駁權也基本被取消,監察官員的彈劾結果取決于皇帝的喜怒,為保住祿位而視腐敗于不顧的監察員越來越多,致使監察機構的調節能力喪失殆盡,吏治日益腐敗。
49、僑州郡縣:是東晉時期在地方設置的特殊行政區。東晉初年,北方士族率領賓客、宗族、鄉黨等大量依附人口南渡。東晉政權為了維護統治秩序和保護南遷士族的政治、經濟利益,便在流人集中之地按他們原籍的名稱僑置州、郡、縣。這樣,一方面照顧了世家大族的利益,為他們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穩定統治秩序的作用。但僑州郡縣與南方原州郡縣并置一處,造成地方行政管理上的混亂。
50、九寺五監:是唐代設置的獨立的中央職能部門,它和尚書六部在職級上基本處于平等地位,與六部無法定隸屬關系,但職權與六部重迭之處甚多,與六部之間存在著分工和制約的復雜關系。六部主管政令,九寺五監則分別負責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九寺為太府寺、司農寺、宗正寺、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衛慰寺、太仆寺、大理寺,五監為國子監、軍器監、少府監、將作監、都水監。
51、達魯花赤:乃元朝官職名稱。元代在地方行政體制上的一個重大特點是在行省以下的各級行政機構中均設置達魯花赤,通常由蒙古人擔任,間或亦參用色目人,其地位高居同級行政長官之上,被稱為‘監臨官’,掌印辦事,握有實權。
52、考滿:是明代針對每一個任職到一定期限的官員進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員的從政資歷和政績,辦法是三年一考,三考為滿,考滿之日,由有關部門量其功過,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為據決定其升降去留。對京官的考滿按被考官員的品級不同而有不同的方式。地方官考滿主要由地方官員之間相互掌握。
53、臨時約法:為了用法律形式把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國體和政體確立下來,臨時參議院根據孫中山的指示精神制定,于1921年3月11日以臨時大總統名義正式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一部具有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獻,是南京臨時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臨時約法》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相比的很大區別點在于它不是采取總統制,而是采取責任內閣制。
54、簡述秦漢中央政府的列卿制度?
(1)秦漢中央政府職能機構的長官稱卿,其職能如下:
一、奉常。西漢改稱太常,掌宗廟禮儀。
二、郎中令。西漢改稱光祿勛,掌宮廷警衛。
三、太仆。掌宮廷車馬。
四、衛慰。掌皇宮保衛。
五、典客。西漢曾更名大行令、大鴻臚,掌少數民族及外交事務。
六、廷尉。掌司法。
七、治粟內史。西漢更名大農令、大司農,掌財政稅收。
八、宗正。掌皇族內部事務。
九、少府。掌山河湖海稅收及手工業制造。以上官員稱為九卿。除此之處,還有與九卿地位相當的中尉、將作大匠和大長秋等,他們和九卿合稱列卿。
(2)列卿制度是和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相適應的制度,列卿制度體現出君主專制的精神,即官員必須絕對服從皇帝。
55、簡述秦漢少數民族地區的行政體制?
針對各少數名族處于不同發展階段和具有不同的風俗民情的現實,秦漢中央政府采取了非常靈活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雜居區,采取郡下設道的方法。道相當于縣,其長官秦稱嗇夫,西漢稱道長。這種道當是郡下的一種與縣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區域,所采取的是既直接統治,又在一定程序上承認其內部特殊的管理方法。
(2)在南方歸附地區,采取雖置郡縣和漢人長官,但對歸附少數民族首領仍賜侯、王印,保持內部原有統治方式的雙軌制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方式當是一種高度內部自治的方式。
(3)對內屬遷入邊郡的北方少數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國號和建制,稱屬國,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監督。成帝以前實行的是大鴻臚——典屬國——屬國都尉三級管理,成帝以后減省為水鴻臚——屬國都尉兩級管理制。這種管理方式當屬于一種有限度的內部自治方式。
(4)持節護官。這是漢政府對北部叛服無常的少數民族派出的進行羈縻的一類武官,這些武官對各少數民族政府政權只采取武裝護而不干預其內部事務。這種管理方式以中央政府自身實力強大為前提,一旦自身實力衰落,前世經營的成果也全付諸東流。
56、簡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1)親族回避。凡有祖孫、父子、叔侄和兄弟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機構中任職,由職務較低者回避。地方官的回避要求更嚴,凡有五服以內親屬關系及外姻親屬關系、師生關系者均要回避。
(2)職務回避。如戶、刑兩部中負責各省事務的司級機構長官必須回避,即處理某省業務的機構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員。
(3)地區回避。地方官必須回避籍貫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許在鄰省五百里以內地區任地方官。
57、簡述中國工農民主政權創造的行政管理?
(1)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代表大會,由代表大會選舉或任命行政機關領導成員,實行議行合一的管理制度。
(2)行政機關貫徹精簡廉潔的原則,實行首長職數限額制和大體平均的供給制。
(3)實行中央和地方適當分權,調動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
(4)貫徹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干部,嚴格挑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實行調查研究、典型試驗、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等工作方法。
58、簡述蘇區行政監督主管部門監督所采取的主要形式?
(1)由中央政府發布命令,規定統一時間和要求,各自進行自上而下的工作檢查。
(2)上級領導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深入基層,實地檢查和指導下級政府的工作。
(3)下級行政機關按時間向上級領導機關報告工作。
59、試述清朝的官員考核制度?
清初官員的考核基本承襲明代制度,分為考滿和考察兩種,后將考滿、考察合為一體,形成劃一的制度。
(1)清初考滿方式基本承襲明代,但改為一年一考,三考為滿。其具體方式是三品以上官員由本人先自我裁定,四品以下則先由吏部會同都察院一起審查,最后均上報皇帝審定。考滿是一般性考核,在某一官員任職屆滿時進行,主要是考核官員的從政經歷和政績,作為未來仕途升降的依據。
(2)考察與考滿合為一體后,規定每三年考核一次,由吏部考功司主持。
①對京官的考察稱京察。京察四格,即守、政、才、和年作為考察的標準,根據考核情況分為稱職、勤職、供職等級別。對不稱職和行為不端的官員要糾以八法,即用八條標準決定其升降去留。
②對地方官的考察稱大計。其標準也是政、守、才、年四格,主要以政績的多少和任職地區的發展狀況為根據評定等級。各級政府屬吏的考察由本衙門長官負責,然后上報督撫,最后由吏部考功司復審。
(3)清朝考核官員名義上由吏部負責,但實際上吏部僅負責辦理手續而已,考察大權分散于各級長官手中,總之,清朝吏部的考核之權比明代吏部大為下降。
60、試述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在行政執行方面采取的改進措施?
(1)在國防最高委員會中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經委員長指定可以列席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國防最高委員會作出決義后,即交執行委員負責執行,這保證了決定執行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2)推進行政三聯制。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國防最高委員會根據蔣介石的指示,從1940年開始推行行政三聯制,即按照行政運行的順序,將一切工作過程分為計劃、執行、考核三個階段。國防最高委員會是將三者統一和聯系起來的最高指揮機關。按這一框架,國防最高委員會增設中央設計局和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于是形成這樣的運行系統:中央設計局管設計,黨政軍原有機關管執行,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考核。國防最高委員會利用中央設計局和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一方面嚴格控制各級政府的施政計劃及預算,另一方面密監督其計劃的執行。行政三聯制是蔣介石集黨政軍大權于國防最高委員會,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控制和監督的重要手段,其結果是進一步增加了黨政軍機構的重迭和矛盾。
(3)實行分層負責制。即將各機關人員分成若干層級,明確規定各層級的職責權限,使各級人員都明確責任,做到職責專一,功過分明,便于查核。具體層次及責任如下:第一級即各機關最高長官,主要掌握本部門的決策權;第二級即各級機關幕僚長,其職責主要是參與起草以及組織實施一級長官的決策;第三級即幕僚長以下司、局、處、科長等,其主要職責是落實一、二級長官交辦事項;第四級即文書、科員、書記員、辦事員等,各按具體情況確定其責任。
(4)推行幕僚長制。這是一種機關工作制度。國民政府將機關工作分為政務工作和事務工作,主管長官負責政務工作,而常務次長、秘書長、主任秘書、支部書記等官吏則著重負責事務工作。這些負責事務工作的長官就稱為幕僚長。提倡幕僚長的目的,是要各級幕僚長負起責任,不要事事推給主管長官,妨礙主管長官對重要政務的籌劃和處理。
(5)改進公文處理辦法。強調文書處理“貴在快捷”,要求各機關切實做到“層層節制”,“級級負責”。盡管國民政府三令五申,但是由于官僚機構臃腫,吏治腐敗,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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