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館選:是明代開始采取的一種考試制度,明代進士一甲三人被授翰林院修撰和編修之職,二、三甲進士可參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試,稱館選。館選考取后稱庶吉士,在翰林院學習三年,學成后授職。明中葉后形成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的局面,凡經館選而成為庶吉士均被認為是儲相。庶吉士雖晚三年授官,且學習期間待遇微薄、生活清苦,但許多進士都樂于此道,因為庶吉士在未來仕途上處于易飛黃騰達的優越地位。
62、內三院:是清代中央機構。天聰十年,皇太極改文館為內三院:內國史院負責撰擬詔令、編纂史書;內秘書院負責掌管起草敕諭和收錄各政府機構的奏疏;內弘文院負責講經注史、頒布制度。此時內三院大部分職責仍是文書事務,還不能算是最高決策或執行機構。清軍入關后,內三院權責進一步加重,成為和六部同秩的三品衙門。順治十五年,清朝記明制改內三院為內閣,其品秩也降為正五品,這是因為清朝統治者害怕內閣權力過大而加以壓抑的結果。康熙初年,內閣又被改名為內三院,但其由于輔政大臣專權而形同虛設。康熙帝親政后康熙九年再次改內三院為內閣,將大學士品秩升為正二品,大學士分兼殿閣銜,自是內閣基礎基本奠立。
63、總理衙門: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又稱“總署”或“譯署”,是清朝政府于1861年1月20日設立、共存了40年的中央機構。總理衙門實際上總攬了清政府外交、防務和洋務大權,是一個既有買辦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機構。
64、中華民國軍務院:是護國戰爭開始后為統一西南護國討袁軍政事務,各省護國軍于1916年5月8日在浙江肇慶正式成立的具有全國性質的臨時中央軍事政治機關。它事實上是一個松散的聯合體,各省都督府和護國軍各自為政,并沒有嚴格的統屬關系,而且軍務院一開始就不是以新政府面目出現,僅以黎元洪任總統的國務院的代理者出現在政治舞臺上,這就削弱了它應起的作用。1916年6月袁世凱死后,黎元洪繼任大總統,并恢復了國務院,7月14日唐繼堯等通電撤銷了軍務院。
65、專員公署:全稱是行政監察專員公署,它不是抗日民主政權一級政權組織,各地專員公署的具體設置和組織機構也因地而異。就設置而言,在陜甘寧、晉察冀和晉冀魯豫等根據地,專員公署的設立和命名根據邊區政府的命令而定,是邊區政府的派出機關,在邊區政府直接領導下督察和領導所轄各縣的行政工作。在晉西北、山東和華中等抗日根據地,專員公署的設立和命名由行政公署決定,受行政公署的領導和節制,代表行政公署督察和領導所轄各縣政務。
66、簡述戰國時期各國中央政府官員的分類?
(1)中樞官員。這包括:
①相。相是戰國時期文官系統的首腦,即輔佐君主、執掌政務的百官之長,以后逐漸演變為秦漢時期的丞相,成為我國封建社會宰相制度的開端。戰國時期的這種相與春秋及其以前的輔弼大臣在體制上有原則區別,它不再由世卿所把持,一般平民也可以充任。
②國尉、柱國。國尉、柱國是戰國時期各國中樞機構中的武職人員。
③御史。御史是國君的秘書,朝會時負責記錄并兼管文書的收發,后發展成為國君耳目之官,負責監察百官。
(2)職能官員。文武分職使官僚制度得以迅速發展,各國官員的名稱較以前大增,各種從事具體行政管理的職能官員的設置格局基本形成。秦漢時期的九卿制初具規模。
67、簡述元代的行政決策及其執行?
(1)會議是元代行政決策的主要形式,按會議主持的身份的不同可分為皇帝親自主持的會議和中書省會議兩種類型。
皇帝主持的會議分朝堂會議和內廷會議兩種形式。朝堂會議是皇帝在朝堂親自召集大臣議政的會議形式,多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內廷會議是皇帝在禁中召集商議軍國大事的會議。以上兩種會議的最后決斷權在皇帝手中,故作出的決策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有時皇帝本人并不出席會議,而是將重大事件交與中書省商議討論,由中書省長官召集中書省全體官員參加,各抒己見,最后由中書省首腦作出裁決,然后上報皇帝。
樞密院、御史臺和宣政院各自負責一方面工作,可直接上奏皇帝而不需要通過中書省,故皇帝和中書省有時需要在這幾個機構間進行協調,協調方式是舉行聯席會議,共同商討對某一事件的決策。參加這種會議的機構由皇帝指定,通常由中書省牽頭組織。
由上可見,元代皇帝仍是決策過程中的關鍵人物,但元代決策體制又有其特殊性,即保留有較多的蒙古舊俗殘余,這主要表現在皇后對政治的干預和元代宗親貴胃對朝政影響巨大。
(2)決策一旦作出,由職能部門負責實施執行,執行過程大致如下:中書省政令大達后,由宰相的主要幕僚機構參議府負責安排落實,通過左、右司將政令下達給六部,六部將執行政務情況的信息通過左、或司和參議府而反饋到中書省長官。因此,由中書省協助皇帝決策,參議府安排落實,左、右司承轉政令,六部等職能機構執行構成了元代中樞決策和行政運轉程序。
68、簡述清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制度?
(1)在蒙古族聚居區實行盟旗制度。旗是行政單位,盟是旗上的監察機構,盟旗長官均由蒙古王公擔任,職務世襲。為加強對蒙古地區的控制,清朝在烏里雅蘇臺、科布多、庫倫、塔爾巴哈臺、西寧等地設置將軍、參贊大臣、辦事大臣等,他們作為皇帝的特派大員掌握各有關地區的軍政大權,盟旗官員必須接受他們的監督。
(2)清朝今新疆地區實行伯克制度,設總理回務扎薩克郡王一人,以下大小城池則分置大、小伯克,他們均分別由朝廷派駐新疆的特派大員伊犁將軍、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統轄。
(3)清朝將東北封閉起來,實行軍事統治、設置盛京將軍、吉林將軍和黑龍江將軍統治東北,東北各族人民均被編入八旗制度下的基層軍事組織牛錄之中。康熙、雍正以后,大批關內流民涌入東北,清政府不得不在東北設置了一些府州縣以官轄流民。這樣,在東北地區八旗成員與府州縣所屬“民人”以不同形式同受清統治者的統治和役使,即所謂‘旗民分治’
(4)清朝在西藏地區實行政教合一制度,達賴、班禪同為西藏宗教僧侶領袖,中央派駐藏內事務,駐藏大臣和達賴、班禪具有同等權力和地位,藏內一切政務均應通過駐藏大臣。
(5)在面方少數民族地區,清初仍沿襲土司制度,實行間接統治。雍正年間以后,清朝大規模推行土歸流,即廢除世襲土官,改設和內地相同地地方官,進行直接統治,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權的統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數民族地區。
69、簡述清政府‘維新新政’有關行政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班六部之首。
(2)設立商部,管理農墾、農牧、路礦、工商等事務。
(3)設立巡警部,負責京城及全國各地的警政事務。
(4)設立學部,總管各省學堂事務,并將原國子監事務歸并學部。
(5)設立財政處、練兵處和稅務處。財政處負責籌劃全國財政和統一幣制,練兵處負責統一軍制和編練新軍;
(6)撤裁有名無實的衙門。戊戌變法后死而復生的東河河道總督、通政使司、詹事府被再度撤并,湖北、浙江、云南三省巡持制度被正式取消。
70、簡述南京臨時政府的行政執行的基本情況?
(1)嚴格辦事規程,保證決策的貫徹執行。為了保證決策的貫徹執行,南京臨時政府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大膽負責,在職責明確的前提下,直接辦理各自職責范圍內應辦之事,堅決摒棄“呈請轉飭”的言文牘主義。據此,臨時政府具體規定了政府工作的辦事規程。
(2)改革文書制度,提高行政效率。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南京臨時政令對前清的文書制度作了一些重大改革:
①簡化文書種類,統一公文程序。
②規范公文處理程序,加速公文處理。
③革除封建稱謂,使用公元紀年。
(3)行政執行中的種種阻力。盡管南京臨時政令為保證決策的貫徹執行作了許多努力,但由于主觀和客觀原因所限,臨時政府的行政執行仍然是步履蹣跚,遇到了種種阻力。首先,是帝國主義和封建勢力的破壞。其次,是臨時政府內部成分復雜,意見極不統一。第三,是“次長內閣”難以有效動作。第四。是臨時政府沒有控制地方政權,難以將決策健全和監察貫徹下去。
71、隋唐時期行政監督有了新的發展,這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監察機構的逐漸健全和監察職責的日益分明。隋代中央監察機構為御史臺、謁者臺和司隸臺,御史臺負責監察中央官員,謁者臺官員則奏旨巡行郡縣,司隸臺則監察京畿郡縣。唐代將隋代三臺職掌合而為一設御史臺,下設臺、殿、察三院,其中臺院掌糾彈百官,殿院掌朝儀糾察,察院職掌為分察和分巡。
(2)對監察官員任用的特殊程序。監察官員由皇帝親自任命,或由御史臺主官委派,完全不受吏部的支配,完全不受吏部的支配,以保證監察機構的活動不受行政機構的非法干預。
(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書制度的確立。監察御史對六部、諸寺等中央政府職能部門執行政務情況實施監督,稱分察。監察御史奉旨按道巡按州縣,對各地州縣事務實施監督,稱分巡。這兩項制度為后世所承襲和發展。
(4)參與司法審判。隋唐中央司法機關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臺共同組成,御史臺負責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工作,重大案件由三個部門長官共同處理。這一制度也為所世所承襲和發展。
(5)多種地方監察形式的并存。察院監察御史分巡州縣是中央對地方實施行政監察的主要手段。此外,為更廣泛地對地方官進行監督,唐太宗以后分全國為十道察區。
總之,唐代行政監督在制度上取得很大成就,監察制度日趨完善,監察范圍廣泛,監察內容具體,監察方式增加,監察工作不論從深度上還是廣度上都較前代有明顯的發展。但封建監察機構的本質決定了監察官員只是皇帝駕馭大臣的工具,因此皇帝的素質和態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權是監察工作能否有效進行的前提。唐朝前期,監察系統作用較大;到安史之亂后,皇權衰落,中央對地方的行政控制削弱,監察權也隨之衰落。
72、試述抗戰期間國民政府的行政決策體系?
(1)決策的權力中心——國防最高委員會
抗戰前,國民政府的決策發源機關是國民黨中政會。抗戰期間,決策發源機關則是國防最高委員會,一切重大決策均由它發出。國防最高委員會的決策表面上采取委員合議制,決策源于集體,實際上更多是委員長個人決斷。國防最高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直接交有關部、會執行。但由于國防最高委員長握有‘對于黨政軍一切事務,得不依平時程序,以命令為便宜之措施’的權力,因而,國防最高委員會的決策權力中心事實上不在常委會議或全體會議,而在委員長個人。
(2)決策的技術系統——中央設計局
國防最高委員會為了有效地行使職權,加強對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行政三聯制”的原則,于1940年冬設立了中央設計局。中央設計局由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兼任總裁,并由總裁遴聘黨政高級官員及著名專家組成審議會、預算委員會,設計委員會、政治計劃委員會、經濟計劃委員會和調查統計處等機構。中央設計局主持設計的機構是審議會。該會由總裁特派7至9人組成,以總裁為主席。設計及審議的事項包括政治經濟建設計劃及預算、黨政制度機構及重要法規的調整、重要的建議、政府各機關各年度施政計劃等。
(3)決策的參謀系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
侍從室建立之初,工作范圍基本上限于軍事方面。1936年改組后,隨著蔣介石個人權力的膨脹,侍從室的權力逐漸擴大到黨、政、軍、財、文各方面。它的職權不再只是“辦事”,而是協助蔣介石將各院、部、會權力中最重要的部分集中上來,參與策劃機密要事,掌握高級官員考核任免,辦理蔣介石發號施令的文電,實際權力已在各院、部、會之上。
73、征辟:是漢時推行的一種自上而下的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被皇帝征聘者主要是名望較高、品學兼優的社會名流,被征召者稱‘征君’,是當時最尊榮的仕途。辟除是高級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從三公至郡國守相均有辟除屬吏的權力,其中被高級官員辟除的官員更是極易獲得升遷。
74、軍鎮:是十六國末在北方地區建立的一種完全的軍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十六國末,北方各政權將軍事要沖駐軍及其家屬和所管人員與一般平民分開,稱為“鎮民”,其轄區稱“軍鎮”。鎮將負責軍鎮內的軍事和民政,實行軍事化管理。北魏時期,其南北邊界均設置軍鎮。軍鎮形同一級行政區,大約與州的行政級別相當。
75、南面官制:是統治者模仿唐代制而建的一套管漢人的制度。南面官以漢人為主,但也有大人。南面官系統是政權的權重心所在。
76、鄉老人制:是明代對鄉村管理所采取的一種統治方法,“老人”由州、縣地方官吏在每一鄉挑選一名德高望重的老從擔任,協助地方官吏統治廣大鄉村,負責教化鄉民和處理鄉民的訴訟事務,只有重大案件才訴諸官府。
77、總裁會議制:是中華民國軍政府改組后建立的一種行政體制。1917年9月,在護法運動中成立了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軍政府,但后來南方軍閥為排擠孫中山,對軍政府進行改組,選舉包括孫中山在內的7人為總裁,以嶺春渲為主席總裁,剝奪了孫中山的領導地位,使得孫中山憤然離職、第一次護法運動失敗。改組成的軍政府設總裁會議,經半數組成,每次會議輪流推1人為主席,未經國會決議或同意,總裁不得擅自決定內外政策和任命政務員,經半數以上議員決議可以彈劾總裁。從形式上看,軍政府改組后避免了個人決策的弊端,但實際上所謂“總裁合議制”不過是軍閥政客聯合分贓的一種工具。
78、簡述皇權的主要內容?
總的來看,皇權的范圍幾乎無所不包,所有的行政管理都是以皇帝為軸心進行的,。具體地說,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立法權,皇帝的意志就是離高的法律;
(2)最高司法權,即在司法上享有最高審判權,并有大赦權;
(3)最高軍事權;
(4)行政決策中的最后決斷權和對中央、地方官員執行政務情況的考察權。
79、為什么說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三省制度,為隋唐成熟而定型的三省制度奠定了基礎?
(1)從三省職權劃分上看,這一時期三省權力雖有消長,但大體上是分別從決策、執行、封駁三個方面分割原宰相之權力,為隋唐三省制度下三省職能在行政運行中的有機結合提供了原型。
(2)從宰相職權的演變看,魏晉南北朝時期有宰相之名者并非一定是真宰相,真宰相必須具有“開府”品級,錄尚書事,為門下官,這使宰相權力最后法定于三省長官,更從體制上為隋唐確立三省制度奠定了基礎。
80、簡述唐代中書門下政事堂與以前正事堂在體制上有所不同,這主要表現為哪幾點?
(1)唐初宰相多為兼職,除三省長官外,還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參預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目,讓他們進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長官的權力,共同充任兼職宰相。
(2)中書門下政事堂在正廳之后設吏、樞機、兵、戶、刑五房,對口指揮尚書六部,使宰相的辦事機構逐漸完備,政事堂逐漸從單純的會議場所演變為重要的辦事機構。
(3)中書門下體制下存著宰相權力的分散和集中兩種傾向。中書門下體制本是一種分散相對的集體宰相制,但也有個別宰相因受皇帝寵信而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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