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即合同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2.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即對于無效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沒有當事人的請求便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存在違約責任的承擔。
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即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具有溯及力,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規定與《合同法》規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則》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實施的民事確定為無效民事行為,但《合同法》只是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而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確定為無效合同,其他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沒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凡涉及合同效力時應以《合同法》規定為準。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這類合同也稱為規避法律的合同,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即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雙方為了達到借款的目的,采用訂立聯營合同的形式,由一方向另一方投資,并約定投資年限為1年,無論盈利與否,都由接受投資一方分配給對方固定利潤,對方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到期返還投資本金。這便是以聯營這一合法形式,掩蓋了非法借貸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社會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果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這一無效合同種類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不是其他的規范性文件;二是必須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
三、合同的部分無效
合同的無效可能是整個合同無效,也有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無效,如果該無效部分不會影響其余部分合同效力的,其余部分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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