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歷史變遷
一、單選、多選知識點
1、古代希臘社會的基本結構是城邦制度。在古希臘的城邦中,雅典實行的是民主政體,斯巴達實行的是寡頭政體。
2、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經濟基礎是奴隸制經濟。
3、早期的雅典城邦由以下三個等級組成:世襲貴族、自由民中的工商業者和農民。
4、梭倫改革為奴隸制城邦民主制的出現奠定了基礎。梭倫改革后,雅典人分成了平原派、海岸派和山地派三個派別。
5、古代雅典城邦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公民大會。在雅典,五百人會議是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雅典城邦民主制的核心特征是主權在民。
6、雅典民主制的特征包括:主權在民、直接民主、法治原則。雅典民主制是西方政治制度的活水源頭,是西方民主實踐的思想搖籃。
7、陶片放逐法是全體雅典公民對高級官吏進行控制和監督的最嚴重的手段。
8、古羅馬國家經歷了王政時代、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帝國時代;實行過的政體有軍事民主制、共和制、元首制和君主制等。古羅馬王政時代政治制度的特征是軍事民主制。
9、古羅馬王政時代的平民與貴族的矛盾集中在:土地問題、債務問題、平民向貴族爭取政治權利的問題。
10、羅馬民主程度最高的人民大會是特里布大會。
12、公元前326年通過的彼特留法,規定禁止將負債的羅馬公民變成奴隸。
13、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包括如下內容:人民大會、元老院、行政官吏。
14、羅馬共和國的行政官吏包括:執政官、獨裁官、行政長官、監察官、保民官。
15、羅馬最早的成文法公元前5世紀中期制定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528年制定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統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
16、中世紀的歐洲,教權和王權沖突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王權的來源。
17、在歐洲中世紀先后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議會)君主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封建君主制統治形式。等級(議會)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主制與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
18、法國的等級代表機構稱作三級會議,即貴族、僧侶和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機構。
19、中世紀歐洲自治城市特征:自由、司法獨立、有一部保障城市和平和安全的城市法。
20、自治城市的典型形態是城市共和國。自治城市的最大特點是自治性,包括司法自治和行政自治兩個方面內容。自治城市市民社會是中世紀通往近代資產階級社會的橋梁。
21、在歐洲獨立主權國家形成過程中,具有重大意義的兩個事件是文藝復興運動和宗教改革運動。
22、啟蒙運動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斯賓諾莎、密爾頓、霍布斯、洛克。人權是所有啟蒙思想家普遍重視的基本問題。斯賓諾莎認為,人的自然權利中最首要的是生存權。
23、幾乎所有的啟蒙思想家都以社會契約作為國家和政治制度學說的核心。
24、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確立了一個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原則:王權有限,法律至上。
25、在議會與王權同興共榮的時代,英國國王的最高統治權只有在議會中才能體現出來。
26、在英國,為限制國王、樞密院和上院的權力,以及為使下院成為權力中心而提供法律保證,“光榮革命”后先后通過了《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案》。
27、美國的議會總統制是美國獨立戰爭的直接結果,1781年,美利堅合眾國正式誕生,1787年憲法使美國由一個松散的邦聯過渡到聯邦制國家。
28、法國議會共和制的形成是通過暴烈革命的方式實現的。法國政治體制曾經充滿變數的問題最終以議會共和制的結論得以解決,是在第三共和國。
29、代議民主制是以“議會主權”為基本特點;行政集權民主制則是以“行政集權”為基本特點。
30、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公民創制權和復決權的國家之一。
二、名詞解釋及簡答
1、民族國家――所謂民族國家,是指建立起中央集權制政府的、具有統一的民族階級利益以及同質的國民文化的、由本國的統治階級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體國民的主權國家。
2、城邦――所謂城邦,即城市國家,以一個城市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
第二章 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單選、多選知識點
1、最早提出近代主權學說的代表人物是法國的讓·布丹。他第一次確立了“國家”和“主權”兩個概念之間的聯系。
2、神法和自然法先于國家而存在,故高于國家和國家主權是主權論的哲學基礎。
3、霍布斯的理想政體是君主政體。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在洛克的制度安排中,立法權被規定為最高權力。
4、按盧梭的觀點,人民主權具有以下原則:主權是至高無上的;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主權是不能代表的。
5、盧梭主張直接民主制,而反對代議制。他堅持人民主權的絕對性、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
6、在洛克的社會契約論中,契約一經訂立,自然狀態立即轉化為公民社會。
7、“天賦人權論”所揭示的人民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和反抗權。
8、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后,在人民權利中真正有意義的是財產權和自由權。財產權是解釋資本主義歷史運動的最具有直接性和實質性的因素。
9、1791年憲法是法國第一部憲法,也是歐洲大陸最早的近代成文憲法;其特點有人民主權原則和分權原則。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終于在自己的憲法中寫上了“共和國”三個字,被認為是法蘭西民主共和制的真正開始,1875年憲法遂成為法國現代憲法的藍本。
10、議會主權是英國憲法制度的根本特征。
11、普選制是代議制的基礎,沒有它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代議制。這是代議制和歐洲中世紀封建的三級代表會議的根本區別。人民參與國家最主要、最通行和最現實的途徑是代議民主制。
12、密爾全面論證有關代議制度的一般原則及其職能、組織、活動等問題的著作是《代議制政府》。密爾認為克服代議制政府危機的重要途徑是擴大選舉權,改革選舉方式,使有教養的少數人進入政府。
13、第一次以分權學說來為資產階級用民主形式組織國家進行經驗總結并為以后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思想發展提供理論基礎的是洛克。自由思想是從英國輸入法國的,洛克是這種思想的始祖。
14、孟德斯鳩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他的三權分立學說傾向于行政權。孟德斯鳩認為,政治自由的關鍵在于人民有安全。
15、西方政治制度的分權制衡分為美國模式、英國模式和法國模式。
16、美國國會的權力包括財政權、征兵權、立法權、撥款、設立郵局;美國總統的權力包括任命大使、任命內閣部長、統帥軍隊、特赦。
17、議會制的故鄉是英國,英國政府大臣全部由立法機關成員擔任。英國的權力制衡在行政與立法的關系上表現為:人員上的重疊;議會授權政府立法;下院最終控制著行政機關。組成英國議會的機構有:國王、上院、下院。
18、英國行政權力的最高來源是下院。英國下院的權力逐步向政府轉移表現在:政府控制決策;政府控制立法;政府控制財政立法;政府控制下院。
19、自1789年大革命以來,在法國經歷過的幾個共和國中,法蘭西第二共和國實行的是總統制。法蘭西第三、第四共和國的政治制度都屬于議會共和制。法蘭西的第五共和國屬于半總統半議會制。
20、1958年建立的法國第五共和國繼承了第三、第四共和國政治體制的一般原則,如主權在民、代議政治、三權分立、人權法治等等。
21、美國“憲法之父”是麥迪遜。最高法院、總統、上院和下院是聯邦制中互相制約的四種權力。
22、20世紀特別是戰后以來,西方國家行政權力不斷擴大,議會的權力不斷下降,三權之間失去原有的平衡。最早顯示這一趨勢的是羅斯福新政。
23、中世紀最有代表性的神學家之一的阿奎那把法律分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路德和加爾文把法律分為神圣法、自然法、實證法。
24、在當代西方社會,法治原則背后的法理邏輯主要存在的觀點有:純粹法學派的觀點和新自然法學派的觀點。
25、司法獨立的內容有:帆4權利分立,是指國家權利不能不能集中于國家機構某個部門或一部分人,而應當合理的分成若干部分,由憲法授予不同的國家機構(部門)和不同的人所執掌
二、名詞解釋及簡答
1、代議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據主權在民的原則,按照一定的程序選舉代表組成的代議機關(議會或國會)來行使國家最高權利的政治制度。
2、制衡――所謂制衡,則是指分立為不同部分的權利之間應形成彼此制約的關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權利都不能獨占優勢。
3、法制――意為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一套設施和制度,其重點是落實在法的強制性、合法性、技術性。
4、憲法委員會――是法蘭西第五共和國中比較重要的監督機構。
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和管理。
6、純粹法學――是指把法律作為一個擺脫道德和政治價值判斷的、純粹屬于“社會技術問題”的研究對象的科學。
第三章 選舉制度
一、單選、多選知識點
1、作為國家政治制度的選舉制度產生于奴隸制國家;選舉制度包括選舉原則、選舉組織、選舉程序等。
2、在古希臘的雅典,惟一需要依據當選者的才能進行選舉的職位是十將軍。斯巴達實行的是奴隸主貴族寡頭政體,其政治構架主要由國王、公民大會、長老會議和監察官組成。
3、等級會議也稱三級會議,在法國,等級會議在強化王權、打破封建割據、促進市場統一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英國,等級會議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權,促進了貴族與資產階級的聯合。
4、1689年的《權利法案》規定英國國會議員實行“自由選舉”。1832年,英國議會制定“英格蘭與威爾士人民代表法”,實行選舉改革。在英國選舉改革法公布后不久,便以無產階級為主體爆發了爭取普選權為目標的運動是憲章運動。
5、標志著普選制在英國趨于成熟的是人民代表制法。英國男女公民的選舉年齡同等地降為18歲是在1970年。
6、在法國,區分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的標準在于是否繳納土地稅和人頭稅。1974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又將對公民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原來的21歲降低到18歲。1794年熱月政變后,法國實施的選舉制度是間接選舉。
7、美國基本上實現白人成年男子的普選權是在1860年。在美國,曾為放寬對白人選舉的限制而制定了祖父條款。在歷史上,美國的人頭稅向所有成年男子征收。美國南方各州雖未公開通過法律剝奪黑人的選舉權,但都通過文化測驗、人頭稅、祖父條款和白人預選制等措施予以限制。
8、1920年,美國婦女終于取得了與男子同等的選舉權。美國黑人在法律上獲得普遍的選舉權是在1970年。
9、在西方選舉制度的原則中,強調選舉權范圍的廣泛性的是普遍原則。
10、西方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有:普遍原則、平等原則、秘密投票原則、自由選舉原則、選舉公開原則。
11、平等原則要求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即要求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而且每張選票的效力相等。
12、就其內容而言,選舉爭訟主要有選舉人名冊爭訟、選舉效力爭訟、當選效力爭訟。
13、1872年,英國廢止公開投票,開始實行秘密投票制。秘密投票又稱無記名投票。
14、公開投票即選舉人投票時必須公開表示其意向,從而使自己的選擇為大家所共知,其投票方式有:歡呼投票、唱名投票、舉手投票、雙記名投票。
15、自由選舉的前提和基本保障是秘密選舉。為大眾提供參與政治生活的基本途徑是堅持公開選舉。
16、選舉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候選人情況公開;選舉過程的公開;候選人公開表達自己的見解與主張;公布競選經費的來源與使用情況。
17、如果從選舉制度的角度來考慮,根據選舉的實際經驗,通常認為決定自由選舉的因素主要有秘密選舉、差額選舉和選民提出候選人的自由。
18、公開選舉與政治透明度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公開選舉中,有許多方面和環節要向全民公開,主要包括選舉規則、候選人、選舉經過、選舉結果。
19、金權政治是西方選舉制度中原則與實踐矛盾的根源。現代西方國家的金權政治賦予金錢以重要地位,金錢政治最為典型的國家是美國。
20、選民資格是公民參加選舉所應滿足的法定條件,根據選舉資格規定的方式,選舉資格可分為肯定資格,否定資格。
21、關于選民資格,西方憲法或選舉法一般都以幾種積極條件為衡量標準,它們是國籍條件、年齡條件和居住條件。
22、對選民資格有一些限制性規定仍普遍存在于西方各國的憲法和選舉法中,主要歸納起來有:財產限制、文化程度限制、居住條件限制、職業限制和年齡限制。
23、總統候選人往往受年齡資格的限制,在美國,總統候選人的年齡資格為35歲,德國、法國為40歲,意大利為50歲。美國參議員的最低年齡為30歲。
24、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從事某種職業者不得競選議員或其他公職,這屬于職業限制。
25、仲裁選舉爭訟的專門機構有:司法機構、議會、憲法委員會、專門的選舉法院。
26、關于選舉單位劃分方式的設想主要有地域代表制和職業代表制。以職業代表制劃分選舉單位的國家是愛爾蘭。地域代表制中的選區類型的劃分方式主要有按現存的行政區域進行劃分和按人口數目進行劃分兩種。
27、美國最早形成了間接選舉的總統選舉人制度,總統和副總統通過選舉人選舉產生。
28、英國、加拿大、印度、新西蘭等國的下院選舉、美國國會兩院及總統選舉、日本眾議院部分議員的選舉都實行簡單多數的計票制度。
29、根據多數選舉過程的具體程序,絕對多數代表制又可分為一輪多數聯盟制、二輪多數選舉制、多輪多數選舉制。
30、在采用絕對多數代表制的國家,為加快投票進程,通常采用的限制方法有淘汰、集中和選擇。
31、將比例代表制與多數代表制并重的國家是德國。
32、在選區劃分。
33、競選班子的成員大致有:候選人政治上的親密朋友、一般性工作人員、義務助選人員、競選咨詢專家。
34、挑選候選人的方式有:政黨提名、選民預選、選民簽署、個人登記、臨時寫入。
35、在競選過程中,候選人參與競爭的根本籌碼是競選綱領。
36、仲裁選舉爭訟的專門機構有:司法機構、議會、憲法委員會、專門的選舉法院。
37、目前西方國家競選經費的來源主要有由競選委員會募集資金、“政治行動委員會”的贊助、財團的支持、公費競選。
38、被恩格斯稱為測量工人階級成熟性標尺的是普選制。
39、選舉制度是使政府獲得合法性最有利的途徑。選舉的合法性包括:選舉規則的合法性;選舉程序的合法性;選舉過程的合法性;選舉人、被選舉人與選舉工作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0、在公民向政府表達利益要求的多種形式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民選舉。
41、西方選舉制度之所以能夠完成表達利益要求的功能,取決于它具有如下特征:西方選舉制度的開放性、西方選舉制度的法制化。
第三章 選舉制度
二、名詞解釋及簡答
1、選舉制度――是選舉產生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所應遵循的一系列原則和制度的總稱。
2、普選制――所謂普選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視性限制地平等享有和自覦是指候選人需交納一定數量的競選保證金,如果選舉中所得選票達到
3、無記名投票(秘密投票)――是指選民遵循選舉法規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寫選票并親自投入票箱,選票不署名,不向他人公開。
4、強制選舉――是指并非出自選民意志的選舉,即公民在選舉中難以做到或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給誰。
5、選民資格――是指公民參加選舉所應滿足的法定條件。
6、選舉保證金制度――是指候選人需交納一定數量的競選保證金,如果選舉中所得選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一定比例,則可發還,否則由國家沒收。
7、選民登記――是指選民在行使選舉權之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選舉機構進行登記,以確認選民身份。
8、地域代表制――是指把全國按地域劃分為若干個選舉區,按選舉區進行投票。
9、直接選舉――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10、間接選舉――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投票選出的選舉人選舉產生。
11、多數代表制――是指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只要在一個選區內獲得多數選票即可當選。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多數代表制兩種。
12、相對多數代表制――又稱為簡單多數制,即由獲得本選區最多選票的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當選,無須超過半數或達到一定比例。
13、絕對多數代表制――是指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所獲得的選票必須超過本選區全部選票的半數以上方可當選。
14、多輪多數選舉制――是指在選舉中要進行兩輪以上的投票,在前幾輪中要求候選人必須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當選,最后一輪由在上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得兩名候選人競選,獲得相對多數票者當選。
15、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據參加競選得各政黨候選人所得的票數,按比例分配議席。
16、混合代表制――是指在選舉中分別采用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兩種選票計算方法。
17、競選――是指西方國家在投票選舉國會議員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之前,各候選人為使自己當選而展開得爭奪選票得活動。
18、選舉監督――是指依法檢查選舉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于防止違法與舞弊行為對選舉活動的破壞。
第四章 政黨制度
1、現代政黨――現代政黨式階級和階級斗爭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一定階級或階層中的活動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
2、一黨制――是指一個國家長期。
3、體制外政黨――是指那些雖然可以合法存在,但由于其在政黨競爭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只能起非常微小的影響作用,實際上是被排除在政黨競爭和政府體制之外的小型政黨。
4、政黨制度――是指國家法律規定或實際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黨的社會地位和作用,特別是政黨執掌A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通過政黨行使國家政權的形式。
5、寡頭政治――是指9一個政黨執掌政權的政黨制度。
6、兩黨制――是指在一個國家中存在許多政黨,其中兩個居于壟斷地位的政黨,通過定期選舉,長期有組織地輪流控制國家機器,其中一黨是執政黨,另一黨是反對黨。
7、多黨制――是指西方國家兩個以上的政黨聯合輪流執政,或幾個政黨聯盟輪流執政的制度。
8、政黨政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通過政黨行使國家政權的形式。
9、寡頭政治――是指政治體系的運作受少數掌權者的控制,公民對其無法行使有實際意義的約束。
10、政黨分贓制――是指競選獲勝的政黨,將行政職位分配給本黨主要骨干的做法。
11、利益集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經濟、社會目標,基于共同利益要求而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五章 議會制度
1、議會――又稱國會,是現代西方國家的代議機構。
2、兩院制――是指議會設有兩個議院并由兩院共同行使議會職權的制度。
3、一院制――是指議會只擁有一個議院并由它行使議會全部職權的制度。
4、非平衡的兩院制――非平衡的兩院制中的“非平衡”是指兩院的職權大小不對稱,強弱不均勻。
5、平衡的兩院制――以美國為最典型,美國參眾兩院的地位和權利是相等的,兩院共同平等的行使立法權。任何一院對另一院通過的法案都擁有絕對的否決權。
6、議會黨團――是指由議會中屬于同一政黨的議員組成的、以統一本黨議員在議會中的行為為目的的政黨集團。
7、立法權――即制訂和修改法律的權利,包括立法創議權,通過法案權和修正權。
8、調查權――是指議會對政府行為進行調查并有權得到證言和有關記錄的權利。
9、彈劾――是議會控告違法失職的政府首腦、高級行政官員或高級司法官員并追究其法律責任的一種司法程序。
10、非常會議――是指在例行會議以外為解決特殊需要而召集的會議,其中包括臨時會議、特別會議和緊急會議。
11、議會的解散――是指基于特別的原因。為更換下院議員,組成新的議院而采取的中斷全體議員的法定任期,使之在任期屆滿以前喪失議員資格的行為。
第六章 國家行政制度(一)
1、國家元首――是指主權國家形式上或實際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
2、國家元首的世襲制――凡擔任國家元首職務,不經民主選舉,而按照血緣關系依法世代相傳,屬于世襲制。
3、國家元首的選舉制――凡按照憲法或法律規定,國家元首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并有一定任期,屬于選舉制。
4、虛位元首――在實行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由于主要從事象征性和禮儀性的事務,不掌握國家實權,因此被稱為虛位元首。
5、實權元首――在共和制國家中,國家元首由于其往往兼任政府首腦,掌握很大權利。并是國家權力的中心,因此被稱為實權元首。
6、二元君主制――是指在君主制國家中,君主大體上仍然保持著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政大權于一身,是國家權利中心的一種君主立憲制。
7、議會君主制――是指在君主制國家中,國家實權完全掌握在形式上對議會負責的內閣手中,作為國家元首的君主只是在形式上享有廣泛權利的一種君主立憲制。
8、集體元首――凡由兩人以上組成合議的機關,有它的全體成員共同擔任國家元首職務合行使元首職權者,為集體元首。
9、內閣制――是指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利并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10、內閣制政府首腦――內閣制政府首腦一般稱首相或總理,通常由在議會總占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
11、總統制――是指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并獨攬國家最高行政權利的一種政體形式,與內閣制相對。
12、半總統制半議會制――是指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以總統為國家權利中心,以總理為政府首腦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
13、委員會制政府――是指以實行合議制的委員會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政體形式。
14、政府職能――是指政府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根據國家合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所發揮的功能和作用。
第七章 國家行政制度(二)
1、權限劃分――是指依照憲法和法律對政府權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2、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結構在特定的國家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指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之間以及中央政權機關與地方政權機關之間相互關系的構成形式。
2、單一制――是指由若干分層級的行政區域或自治區域構成的統一主權的國家。
3、聯邦制――是指由若干享有相對主權的完整B 8、民族區域型地方政府――是指多民族國家基于解決少數民族問題的需要,在民族聚居區域組成的國家結構單元所設置的政府。
4、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是指國家基于按地域進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組成的國家單元結構所設置的政府。
5、市鎮型地方政府――是指國家基于市鎮地區專門管理的需要而組成的國家結構單元所設置的政府。
6、公共事務,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擁有程度不等的自治權的地方政府。
7、特區政府――是指國家為著某種政治的、經濟。
8、特殊型地方政府――是指國家基于各種具體的特定政治需要或行政需要,設置少量的國家結構單元所設置的政府。
9、行政體政府――是指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產生,完全隸屬于中央政府,服從其指揮,對其負責。
10、自治體政府――是指由一定地域的居民選舉產生,管理本地域的地方公共事務,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擁有程度不等的自治權的地方政府。
11、特區政府――是指國家為著某種政治的、經濟的或其他某些特殊目的而設置的地方政府。
12、城市政府――城市政府是國家設置在城市地區的地方政府。
13、議會委員會制――是指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二為一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
14、議會市長制――是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分別由兩個分立的機關掌握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
15、市長制――又稱市長議會制,是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分設、立法與行政分立制衡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
16、議會經理制――是指市議會專門聘請一位市政管理專家任經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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